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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2-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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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祥、陈圣寿: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5420号原告高锦祥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张祥、陈圣寿共同给付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俊鑫:原告任吉芳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11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唐俊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任吉芳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唐俊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俊鑫:原告张涛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12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俊鑫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涛支付借款本金19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9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被告唐俊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湖南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正阳锅炉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曹文观与被告周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周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曹文观支付材料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500元,由被告周爱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兴军: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532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兴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干举证期满后的第=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杭晓军、刘艳: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4996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晓军、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杭晓军、刘艳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何月军: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5144号原告朱剑峰、沈国秋与被告朱军民、何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安冬与被告上海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上海尚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万银: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张万银、张蕾、佘卫东、陈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张万银、张蕾、佘卫东、陈国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71418.06元及利息1382166.67元,并给付诉讼代理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42元,由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365元,被告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张万银、张蕾、佘卫东、陈国平共同负担34777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迟长江与被告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涤除原告迟长江作为被告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迟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迟长江负担280元,由被告冠美旭(东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苏州鑫悦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勇:本院受理东台市百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越:本院受理原告冯爱富与被告丁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国信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鑫成鹏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泰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韩世芬: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6496号原告泰州市慧之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国信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鑫成鹏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泰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韩世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顾建均:本院受理原告蔡宝荣与被告顾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新平:本院受理(2021)苏1112民初3344号原告丹徒区新城和善大院餐馆诉你与陈贤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与陈贤杰支付承包租赁费用21万元及违约金4.2万元:2.要求你与陈贤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长期在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自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海南养年堂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曾良冠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90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妍一美容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李新丽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97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天利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刘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28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裕兴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孟东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13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乐贝尔游乐园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卓美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18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徐州市华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陈言科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因你地址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2021)徐仲受字第385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登记,将淮海西路华隆财富大厦1幢1单元810室办理到陈言科名下。2、案件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2021)徐仲受字第386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登记,将淮海西路华隆财富大厦1幢1单元813室办理到陈言科名下。2、案件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徐州仲裁委员会
(2021)徐仲受字第331号 江苏汇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举证期限为第一次开庭后15日内。
徐州仲裁委员会
保定赛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利源(身份证号:130602198409071551)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保裁字第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本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北二环569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苏州雷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苏州雷兰特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2020)嘉仲字第808号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嘉兴伍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黄小平: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公章作废声明
  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前使用的编号为“3508000030921”名称为“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使用的编号为“3502004025266”名称为“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已失效,现声明作废。
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鑫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于晖与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2021)嘉仲字第124号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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