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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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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注册制已在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落地,新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提出新的要求。 证监会对2006年出台的旧规进行全面升级,于近日公布新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准则》规范了保荐人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理念下的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在旧规基础上新增加了商誉、政府补助等一些重点事项的核查要求。并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保荐人的保荐是将拟上市公司送进资本市场的推手,防止带病上市,券商作为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守门职责要重要得多。 要求更高责任更重 自2019年初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近3年时间,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并施行,深交所创业板和北交所也陆续试点注册制,注册制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未来全面推行注册制可期。 原证监会官员、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博士称,与过去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给市场带来了明显深刻的变化,比如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等。 这些重大变化对资本市场生态产生重大影响,券商保荐业务也不例外。与此前相比,券商保荐业务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具体而言,券商保荐业务需要做到:首先是必须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券商需要深刻理解注册制的内涵,转换核准制下的理念,完善组织架构,提升专业能力。其次,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券商需要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完善保荐业务全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控机制。第三,必须严格核查把关,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券商需要在保荐业务涉及的项目立项、上市辅导、尽职调查、项目申报、反馈回复、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严格核查把关,认真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 北京市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非称,注册制下,保荐人责任需要加强,不能一再失守;需要新的业务指引相配套;投资者因素更加突出,同时需要厘清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准则》的出台,恰逢其时。 新增多项制度创新 旧规于2006年发布施行,历时十五年之久,市场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全面升级后形成的《准则》共十一章八十七条,包括总则、风险因素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业务与技术调查、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财务会计调查、募集资金运用和未来发展规划调查、投资者保护调查、其他重要事项调查、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及附则。 新旧准则的相比,不尽在章节名目中,更在每章内容上。 按龙非的话说,《准则》科学合理地设定保荐人义务,明确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是“执行合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合理确信”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赋予了保荐人更灵活的尽调方式,规定保荐人“可以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财务、融资类型等确定尽职调查范围和方法”,兼顾了保荐尽调的科学、规范、合理和灵活性。 突出风险因素调查,将其设为专章,充分体现《准则》对保荐尽职调查突出风险揭示的责任。 黄江东认为,《准则》针对注册制试点以来出现的尽调问题和难点,针对性地明确了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合理界定专业职责,提出勤勉尽责的一般标准。 具体而言,《准则》一是更好地贯彻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落实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以科创板和创业板招股书的结构调整了主要章节和条款的顺序,便于对信披内容进行验证,并且新增了“第八章投资者保护调查”和“第十章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二是对旧准则未涉及的尽调事项进行补充,如补充红筹架构、特别投票权、协议控制、“三类股东”核查、投资者保护、估值板块定位、合同资产等内容,并增加了商誉、政府补助等重点事项的核查要求。三是将保荐人的“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并对行业业态或发行人业务新颖、抽象、复杂、稀缺的或一些特定的业务模式提出了核查要求。四是明确了保荐人对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的合理信赖原则和核查验证要求,并明确了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不得将法定职责外包,其法定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保荐失守频频被罚 券商的保荐业务,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不仅要有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还要对保荐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有所了解。 据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考察,券商的保荐业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财务核查方面,尤其是对财务造假的核查和对关联方、交联交易的核查。从证监会处罚的券商案例看,比较集中的问题是财务造假,或通过隐藏关联方、交联交易的财务造假。 黄江东说,从券商保荐业务的工作内容、核查要求及过往证监部门的处罚案例来看,券商保荐业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集中在尽调核查不充分、不到位,进而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也即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出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一致的情况。 最典型的是振隆特产案。龙非说,保荐人被罚集中在尽职调查没有发现发行人存在的财务问题,包括对于存在的信用风险,异常的经营财务指标以及发行材料存在重大疑点时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在该案中,保荐机构对振隆特产产能利用率超过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异常减少、用电量异常等情况未能保持足够关注。 另外还有对应当核查的事项核查不充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合理地信赖,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比如华泽钴镍案,保荐机构未对华泽钴镍2013年末和2014年末应收票据快速增加,并于期后迅速减少的异常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总之,只要是该调查的没有尽职调查、不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保荐人都要承担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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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订证券发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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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商誉及政府补助等重要事项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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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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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注册制已在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落地,新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提出新的要求。 证监会对2006年出台的旧规进行全面升级,于近日公布新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准则》规范了保荐人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理念下的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在旧规基础上新增加了商誉、政府补助等一些重点事项的核查要求。并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保荐人的保荐是将拟上市公司送进资本市场的推手,防止带病上市,券商作为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守门职责要重要得多。 要求更高责任更重 自2019年初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近3年时间,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并施行,深交所创业板和北交所也陆续试点注册制,注册制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未来全面推行注册制可期。 原证监会官员、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博士称,与过去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给市场带来了明显深刻的变化,比如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等。 这些重大变化对资本市场生态产生重大影响,券商保荐业务也不例外。与此前相比,券商保荐业务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具体而言,券商保荐业务需要做到:首先是必须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券商需要深刻理解注册制的内涵,转换核准制下的理念,完善组织架构,提升专业能力。其次,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券商需要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完善保荐业务全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控机制。第三,必须严格核查把关,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券商需要在保荐业务涉及的项目立项、上市辅导、尽职调查、项目申报、反馈回复、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严格核查把关,认真核查发行人相关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 北京市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非称,注册制下,保荐人责任需要加强,不能一再失守;需要新的业务指引相配套;投资者因素更加突出,同时需要厘清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准则》的出台,恰逢其时。 新增多项制度创新 旧规于2006年发布施行,历时十五年之久,市场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全面升级后形成的《准则》共十一章八十七条,包括总则、风险因素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业务与技术调查、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财务会计调查、募集资金运用和未来发展规划调查、投资者保护调查、其他重要事项调查、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及附则。 新旧准则的相比,不尽在章节名目中,更在每章内容上。 按龙非的话说,《准则》科学合理地设定保荐人义务,明确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是“执行合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合理确信”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赋予了保荐人更灵活的尽调方式,规定保荐人“可以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财务、融资类型等确定尽职调查范围和方法”,兼顾了保荐尽调的科学、规范、合理和灵活性。 突出风险因素调查,将其设为专章,充分体现《准则》对保荐尽职调查突出风险揭示的责任。 黄江东认为,《准则》针对注册制试点以来出现的尽调问题和难点,针对性地明确了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合理界定专业职责,提出勤勉尽责的一般标准。 具体而言,《准则》一是更好地贯彻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落实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以科创板和创业板招股书的结构调整了主要章节和条款的顺序,便于对信披内容进行验证,并且新增了“第八章投资者保护调查”和“第十章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二是对旧准则未涉及的尽调事项进行补充,如补充红筹架构、特别投票权、协议控制、“三类股东”核查、投资者保护、估值板块定位、合同资产等内容,并增加了商誉、政府补助等重点事项的核查要求。三是将保荐人的“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并对行业业态或发行人业务新颖、抽象、复杂、稀缺的或一些特定的业务模式提出了核查要求。四是明确了保荐人对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的合理信赖原则和核查验证要求,并明确了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不得将法定职责外包,其法定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保荐失守频频被罚 券商的保荐业务,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不仅要有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还要对保荐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有所了解。 据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考察,券商的保荐业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财务核查方面,尤其是对财务造假的核查和对关联方、交联交易的核查。从证监会处罚的券商案例看,比较集中的问题是财务造假,或通过隐藏关联方、交联交易的财务造假。 黄江东说,从券商保荐业务的工作内容、核查要求及过往证监部门的处罚案例来看,券商保荐业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集中在尽调核查不充分、不到位,进而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也即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出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一致的情况。 最典型的是振隆特产案。龙非说,保荐人被罚集中在尽职调查没有发现发行人存在的财务问题,包括对于存在的信用风险,异常的经营财务指标以及发行材料存在重大疑点时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在该案中,保荐机构对振隆特产产能利用率超过100%、出仁率逐年上升、副料异常减少、用电量异常等情况未能保持足够关注。 另外还有对应当核查的事项核查不充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不合理地信赖,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比如华泽钴镍案,保荐机构未对华泽钴镍2013年末和2014年末应收票据快速增加,并于期后迅速减少的异常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总之,只要是该调查的没有尽职调查、不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保荐人都要承担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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