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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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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 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
· 大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创新推动法治校园建设
· 理论基础在于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 具有司法运用的形式与实质合理性
· 其对于事实认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 要注意私权利和公权力配置的平衡

论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

( 2021-11-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王福华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前诉败诉的当事人通过后诉(包括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形成权,并将其作为诉讼策略,以动摇、否定前诉生效判决的情况,由此提出了通过后诉行使形成权的正当性问题。亦即,如果在前诉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虽已具备形成权的要件但却未行使,他在后诉中行使的形成权应否为前诉判决所遮断?学理上,这一问题可被简化为“生效判决的遮断效力”。
程序法视角:统一性与个别性分析
  在实体法角度,通过后诉行使形成权看似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前诉往往为给付之诉或确认之诉,而后诉则为形成之诉,所依据的实体权利各不相同,两类诉讼互不妨碍。但问题是,在有前诉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形成权行使的自由性就应受到制约,权利的行使要向诉讼的公权性、终局性让步,前者服从于后者,突出程序法的价值,具体包括:
  首先是程序保障价值。理想的状态是,让当事人在前诉对是否行使撤销权进行充分选择,如果选择不行使撤销权则意味着放弃行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便不应在事后再行使,否则即构成矛盾行为。为此,前诉法官也要行使释明权,避免因欠缺法律知识而使形成权人在前诉蒙受不利后果。
  其次是实现既判力维护及程序安定价值。在价值判断角度,前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后诉行使形成权,无论如何不应损害程序安定,宜采“以遮断为原则,以不遮断为例外”的处理方法。
  最后是实现诉讼效率价值。民事判决的遮断效力以诉讼促进为目标,强调当事人应尽可能提早为主张或抗辩,故形成权应于标准时以前适时行使,其行使时间先后顺序应服务于诉讼的终局性要求。这更符合社会对司法效率的预期,亦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基于上述理论基础,民事判决遮断效力的要件可被设计为:首先,在时间要件方面,前诉生效判决只遮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事实与证据资料。其次,在行为要件方面,须有事实主张与证据资料应在前诉提出而未提出的事实。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不论当事人基于故意还是过失而未提出事由,后诉中形成权的行使一概受前诉判决遮断。
实体法视角:基于形成权类型的分析
  判决效力属程序法范畴,形成权则属实体法范畴,两者各自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明确的,不应存在冲突。如果我们能够将形成权主张与形成权行使两者区分开,使两者分别受程序法与实体法调整,那么围绕于此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争议就可能消弭。一方面,形成权之主张属程序法问题,解决的是生效判决遮断效力的具体化,也就是当事人在后诉中提出事实主张与证据资料的权利的失权问题。另一方面,形成权行使属于实体法问题,不应适用事实主张及证据提出失权的规定。以撤销权为例,关于生效判决遮断效力的范围,应以庭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基准,至基准时后之撤销权行使,非依生效判决予以遮断,应依实体法上理由以否定或排除其于后诉被主张。
  判决遮断效力是否适法,还必须具体考量撤销权、解除权等行使的具体情况,它们并非一般所称诉讼上失权之对象。形成权行使原本就属于私法自由、处分权自由的范围,其实体法地位应得到重视,而不是简单地受前诉判决遮断,需要展开类型化分析:
  首先,撤销权应受生效判决遮断。在实体法角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在前诉中应当主张撤销权而不主张可以推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行为,从此类行为中可推定出撤销权人有接受合同的意思,在知道可撤销事由后仍然接受合同约束,那么就应是放弃撤销权。
  其次,解除权应受生效判决遮断。在法律效果上,前诉判决遮断解除权后诉行使与撤销权被遮断的机理应当是相同的。考虑到我国民法典对解除权的规定具有特殊性,认定前诉判决遮断解除权行使,尚需考虑解除事由的性质及可预见性。
  最后,抵销权不受生效判决遮断。前诉生效判决遮断撤销权、解除权再次行使以权利瑕疵为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存在着可撤销、可解除的事由,才有变更的必要性。而抵销权的行使并不以这样的权利瑕疵为条件,而且在抵销权行使中,可供抵销的自动债权与被动债权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必然关联,是否主张抵销以及何时抵销,都取决于债务人选择。这是被告自由处分的事项,不能强制其提出。
结 语
  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一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果的实体权利,其是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完全取决于形成权人。即便前诉对形成权所依赖的原权利作出了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形成权人仍可能行使形成权。但是国家的裁判具有公权性,存在着遮断后诉形成权的潜在要求,其通过前诉判决的遮断效力,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目标——毕竟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会允许无限持续地重申请求,或者将一个纠纷分解为无数个诉讼。权衡上述两价值,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公益性,法院也属于全体人民,司法应为整个社会所利用,因此形成权人不能任意地行使权利。既然形成权人在前诉被赋予了主张形成权的机会,原则上其就不能再就此提出行使形成权(抵销权除外)的主张及证据材料。这不仅是诉讼技术问题,也是关系到维护判决一致性、诉讼公平和效率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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