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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申请人浙江新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21475259,申请人浙江新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财政资金专户,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金额为人民币捌仟元整,出票日期2021年9月29日。现持票人浙江新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平湖市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31643683,申请人平湖市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出票行平湖农商银行新埭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21年9月3日,现持票人平湖市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85号 鲍长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南街五委40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6202200238):本院受理原告杜红吉与被告鲍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11号 申请人卢跃明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40200051 29258590,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人浙江大邦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宁波特升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冀0633执1333号 吕智超:关于申请人关瑞与被执行人吕智超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冀0633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633执13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冻结裁定书、限高令、失信决定书。本院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580号 曾夏军:本院受理原告米光德诉被告曾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曾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米光德借款本金98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98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曾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478号 李威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仕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32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86号 郑杰、徐州盛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裕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139号 张凌峰:本院受理原告万美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55号 张尊芝:本院受理原告王源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180号 张志松、鲁诺:本院受理原告王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304号 王传义: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147号 秦刚:本院受理原告韦臣与你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751号 胡耀方、徐州美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珠利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49号 苑冰:本院受理原告曹素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8458号 卢启冰: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79号 秦希: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665号 王卫彬:本院受理原告李月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46号 韩忠荣:本院受理原告藏旗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14号 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蒋明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363号 龚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领蓝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石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姚雪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康新滨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羋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宜家滨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姚永恒、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梨梨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康新滨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羋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宜家滨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康新滨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宜家滨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鑫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康新滨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宜家滨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宝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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