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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1-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韩增成: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930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86 208.04元;2、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保险费5 235.38元;3、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及保费91 443.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公告费600元;5、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607号
张治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治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治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偿还赔偿款89 0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9 08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确定之日履行,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汪河三:本院受理原告金蓝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2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889号
朱友胜(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11262514):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爱莱娜服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935号
胡三春、席强、席静、文旭、林韬、唐小玲、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秦明元、李正荣: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三春、席强、席静、文旭、林韬、唐小玲、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秦明元、李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九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偿款21 631 750.01元,并支付该笔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代偿金额21 631 750.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从2020年5月14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以代偿金额21 631 750.0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5月14日开始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本息、违约金暂计26 894 488元。2.案件受理费由九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邓河兵:原告吴春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邓梓萌随吴春雅生活,邓河兵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并负担50%不能报销部分教育费、医疗费),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0:00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五峰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2092号
江苏武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利伟、安徽武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尤莉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孙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蒲恒财、赵生泉与被告孙志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青2821民初461号,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方婵、乌莹格、马生秀、旗青、张晓洁、张志善、禄玉花、张梓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两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世全、胡来景、高逸轩等诉被告马松吉克、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2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道明、黄祥荣诉被告马松吉克、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2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兰州康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万甫银、万兴枝、张小会诉被告马松吉克、甘肃路路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2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张国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海乌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指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泉:本院受理的原告茫崖祥瑞沥青混合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泉、陈达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奎诉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得全诉被告凌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杜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录、杜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82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汇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祁玉福诉被告王汇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6470号 王章保、刘坚、周青、刘小云、王政、潘士影: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749号 南京江宁区林路土方石工程队、李钊:本院受理原告吕江林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金共计88320元人民币;2、判今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王金龙: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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