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政府
|
|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欣 近日,国家铁路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发热议。根据征求意见稿,实名制儿童票拟按年龄划分,还新增了霸座惩治规定、明确7种拒绝运输的情形等。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征求意见稿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以较大的自主权限,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运营管理等将有良好作用,符合铁路旅客运输领域的改革方向。同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贴近群众生活,能解决令群众烦恼的一些老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多认可。 儿童票价将以年龄为准 12岁的孩子,身高1.6米,坐火车可以买儿童票吗?答案是不能。按照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随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2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近年来,变更儿童票标准的声音时常出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任超告诉记者,儿童票以身高作为划分标准,直观易行,便于操作。但对于公众来说,这种单一标准越来越难以符合现实需要。以身高1.5米作为购买儿童票的上限,势必会剥夺相当一部分儿童的应有福利。同时,从法律上讲,公认的划分标准是“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认为,既然是公共福利,其最重要的就是应均等、无差别地分配,个子高矮不该成为判定标准。 如今,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儿童票按身高和看年龄各有利弊。以年龄为标准更加公平公正,但必须通过相关证件才能证明。有家长直言,看年龄不如看身高来得快,证件还容易忘带、丢失。”任超说,“铁路儿童票实行身高和年龄‘双轨制’,无疑是更为现实理性的选择。” 加大力度制裁霸座行为 近年来,高铁“霸座女”“霸座男”屡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痛点。对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任超说,“霸座”在民法典里有所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根据规定,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明确了旅客乘坐的基本义务,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霸座”一词或将首次纳入交通运输行政规章,回应社会需求和期盼。刘汝忠告诉记者,“目前,发生霸座时主要由列车人员劝离霸座人员,力度有限。现在规定要求发现霸座者直接通知公安机关,力度明显增强,也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对霸座行为予以制裁。” 谈到霸座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任超说,霸座被列为高铁限座的情形之一,记入铁路征信体系。同时,也将面临行政责任,包括治安拘留、罚款等。 刘汝忠说,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强占其他旅客座位,进而发生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拒绝运输买短乘长者 现实中,部分旅客买短乘长、越站乘车,导致列车超员后续已购票乘客无法上车,影响列车运行秩序和后续旅客乘车出行,却无法让这些人下车。 刘汝忠解释说,现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仅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运输,即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旅客。 如今,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无票乘车、在车票到站不下车继续乘车、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或者持不符合优惠、优待条件车票乘车等情况下,拒不支付应补票款的;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不适宜单独乘车且无人看护的;扰乱车站、列车秩序,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并通知公安机关。 任超认为,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可以减少甚至杜绝“霸座”等不良社会风气,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氛围;第二至六种情形,都是存在可能威胁或者已经威胁其他乘客或者列车环境的情形,将这些情况纳入拒绝运输的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内防止危险情况发生,保障列车上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第七种情形,采取半开放式列举结构,可以及时灵活地应对社会发生的其他不适宜运输的新情况、新情形以及暂未被纳入的其他情形。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
|
霸座及买短乘长等痼疾或将被破解
|
|
|
|
( 2021-11-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欣 近日,国家铁路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发热议。根据征求意见稿,实名制儿童票拟按年龄划分,还新增了霸座惩治规定、明确7种拒绝运输的情形等。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征求意见稿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以较大的自主权限,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运营管理等将有良好作用,符合铁路旅客运输领域的改革方向。同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贴近群众生活,能解决令群众烦恼的一些老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多认可。 儿童票价将以年龄为准 12岁的孩子,身高1.6米,坐火车可以买儿童票吗?答案是不能。按照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随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2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近年来,变更儿童票标准的声音时常出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任超告诉记者,儿童票以身高作为划分标准,直观易行,便于操作。但对于公众来说,这种单一标准越来越难以符合现实需要。以身高1.5米作为购买儿童票的上限,势必会剥夺相当一部分儿童的应有福利。同时,从法律上讲,公认的划分标准是“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认为,既然是公共福利,其最重要的就是应均等、无差别地分配,个子高矮不该成为判定标准。 如今,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儿童票按身高和看年龄各有利弊。以年龄为标准更加公平公正,但必须通过相关证件才能证明。有家长直言,看年龄不如看身高来得快,证件还容易忘带、丢失。”任超说,“铁路儿童票实行身高和年龄‘双轨制’,无疑是更为现实理性的选择。” 加大力度制裁霸座行为 近年来,高铁“霸座女”“霸座男”屡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痛点。对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任超说,“霸座”在民法典里有所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根据规定,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明确了旅客乘坐的基本义务,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霸座”一词或将首次纳入交通运输行政规章,回应社会需求和期盼。刘汝忠告诉记者,“目前,发生霸座时主要由列车人员劝离霸座人员,力度有限。现在规定要求发现霸座者直接通知公安机关,力度明显增强,也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对霸座行为予以制裁。” 谈到霸座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任超说,霸座被列为高铁限座的情形之一,记入铁路征信体系。同时,也将面临行政责任,包括治安拘留、罚款等。 刘汝忠说,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强占其他旅客座位,进而发生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拒绝运输买短乘长者 现实中,部分旅客买短乘长、越站乘车,导致列车超员后续已购票乘客无法上车,影响列车运行秩序和后续旅客乘车出行,却无法让这些人下车。 刘汝忠解释说,现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仅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运输,即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旅客。 如今,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无票乘车、在车票到站不下车继续乘车、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或者持不符合优惠、优待条件车票乘车等情况下,拒不支付应补票款的;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不适宜单独乘车且无人看护的;扰乱车站、列车秩序,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并通知公安机关。 任超认为,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可以减少甚至杜绝“霸座”等不良社会风气,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氛围;第二至六种情形,都是存在可能威胁或者已经威胁其他乘客或者列车环境的情形,将这些情况纳入拒绝运输的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内防止危险情况发生,保障列车上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第七种情形,采取半开放式列举结构,可以及时灵活地应对社会发生的其他不适宜运输的新情况、新情形以及暂未被纳入的其他情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