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2年12月31日以前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来本院结算的预收诉讼费,经研究决定,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涉案票据来本院办理结算事务,逾期作无主财产上缴地方财政。
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9日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