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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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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元公司)与宁波银池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池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宁夏天元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权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宁波银池公司。宁夏天元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宁夏天元公司和宁波银池公司分别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现共同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银池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银池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债权标的清单
债权标的清单 日期 2021-9-15 单位:元 序号 债务人 判决本息 判决后利息(止算日) 执行裁定书 全部本息合计 仲裁费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合计 担保人 判决本金 判决利息 判决本息小计 2021-9-15 1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50,311,207.69 23,221,109.95 373,532,317.64 203,319,199.88 (2015)宜仲裁字第317号 576,851,517.52 979,881.00 120,156,744.24 697,988,142.76 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四连、杨志坚 2 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90,799,809.08 5,816,019.15 96,615,828.23 48,909,516.95 (2015)宜仲裁字第319号 145,525,345.18 267,590.00 31,144,334.51 176,937,269.70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四连、杨志坚 3 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14,985,685.14 1,082,058.98 16,067,744.12 8,519,423.59 (2015)宜仲裁字第320号 24,587,167.71 58,219.00 5,140,090.00 29,785,476.71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四连、杨志坚 4 长阳铠榕电解锰有限公司 60,404,372.56 1,611,564.97 62,015,937.53 41,379,992.59 (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2号 103,395,930.12 363,393.00 18,995,665.06 122,754,988.18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左维农、罗艳 合计 516,501,074.47 31,730,753.05 548,231,827.52 302,128,133.01 850,359,960.53 1,669,083.00 175,436,833.82 1,027,465,877.35 总计(全部本息+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 1,027,465,8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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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元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银池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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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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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元公司)与宁波银池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池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宁夏天元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权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宁波银池公司。宁夏天元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宁夏天元公司和宁波银池公司分别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现共同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银池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天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银池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债权标的清单
债权标的清单 日期 2021-9-15 单位:元 序号 债务人 判决本息 判决后利息(止算日) 执行裁定书 全部本息合计 仲裁费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合计 担保人 判决本金 判决利息 判决本息小计 2021-9-15 1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50,311,207.69 23,221,109.95 373,532,317.64 203,319,199.88 (2015)宜仲裁字第317号 576,851,517.52 979,881.00 120,156,744.24 697,988,142.76 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四连、杨志坚 2 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90,799,809.08 5,816,019.15 96,615,828.23 48,909,516.95 (2015)宜仲裁字第319号 145,525,345.18 267,590.00 31,144,334.51 176,937,269.70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四连、杨志坚 3 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14,985,685.14 1,082,058.98 16,067,744.12 8,519,423.59 (2015)宜仲裁字第320号 24,587,167.71 58,219.00 5,140,090.00 29,785,476.71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四连、杨志坚 4 长阳铠榕电解锰有限公司 60,404,372.56 1,611,564.97 62,015,937.53 41,379,992.59 (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2号 103,395,930.12 363,393.00 18,995,665.06 122,754,988.18 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左维农、罗艳 合计 516,501,074.47 31,730,753.05 548,231,827.52 302,128,133.01 850,359,960.53 1,669,083.00 175,436,833.82 1,027,465,877.35 总计(全部本息+仲裁费+迟延履行利息) 1,027,465,8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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