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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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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音乐(二)

( 2021-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音乐,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声音的秩序”。音乐的这样一种性质,使它与宇宙万物之间具有普遍而紧密的内在联系。
  古罗马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波伊提乌认为存在着三种音乐:“宇宙音乐,宇宙的和谐或秩序;人类的音乐,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应用的音乐,人们所作的、可以听到的音乐。”
  在中国,先人们亦早已体察到音乐的“天人之和”“乐则天地”的秘密。《尚书·尧典》载:“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国语·周语下》:“凡神人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北魏刘昼释曰:“乐者,天地之齐,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音乐作为“天人合一”秩序图式的生动呈现,一旦进入政治国家之“人事”秩序领域,则注定与强调“里仁为美”的“仁治”“德治”“贤人政治”(人治)融为一体,构成这种社会—政治结构体系的一个制度背景。正是从审美的角度,主张“以仁德治理天下”的统治者(君主)们将音乐教化(育)、音乐节律、音乐等级制度化、法律化,使音乐之美和“德政之美”协调统一,形成心灵与行为、个人与社会之“内外合和”的秩序。
  这种音乐与政治—法律制度的融合,在历史上或许确曾起过孟德斯鸠所称谓的“防止法制的凶猛性”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人类的制度史同样告诉我们:音乐之制事实上亦会无形之中遮蔽政治—法律统治的“凶猛”面相,隐没“正音”“雅乐”背后的不合理的等级秩序,使人民在接受其教化的同时也“舒舒服服地”接受着一种所谓“正统性”的统治。
  无论在古希腊还是我国先秦时期的制度史上,我们均可发现:在所谓“完美(审美)主义”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中,音乐的训练,音乐的制作,音乐的节奏、旋律、调式和调性的勘定,绝不是每个个人的“私事”,而是由国家通过高度组织化的形式来加以管理的“公事”。因为,依靠征服“民心”建立正统性地位的统治者们明白,音乐可以改变人的心灵的秩序,塑造人民的性格,定导人的价值观的形成。音乐的善恶好坏,将直接影响教化(育)的质量、臣民的道德素质和国家的兴衰安危。由是,《礼记·乐记》曰:“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又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心,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这大概就是我们所见到的音乐与“王道”政制之关系的最经典的注解了。
  (文章摘自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法律与音乐(一)》详见于《法治日报》2021年9月28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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