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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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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治道路是通向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特别是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司法制度机制,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确立、民法典国家监护责任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幅度修改等,都体现了未成年人事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在为立法进步欣喜的同时,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我们也应该看到,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制度构建思维还停留在成人司法的例外规定层面,脱胎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如多部法律分散,“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缺乏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及评判主体,与之相对应,有关的处遇机制及其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等。 在目前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框架下,寄希望通过局部修改完善的方式已经难以解决上述涉及的理念性、体系性问题,需要一个专门的解决方案。另外,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家事审判改革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呼唤着立法跟进,将改革经验转化为立法成果。因此,探索建立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法已经成为迫切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怀着奉献立法的热忱,组织申报了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建议稿课题,并有幸被确定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8AFX010)。经过3年的努力,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条文设计和说明释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专题研究发挥了脊梁的作用。可以说,我们对未成年人司法法发展规律的认知、对未成年人司法法核心理念的坚持、对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框架的设想、对未成年人司法基本制度完善的建议等,都体现在专题研究的内容当中。
厘清未成年人司法法的范畴、模式及理念 建立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旗帜鲜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照搬照抄。但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后发展国家,我们应当有放眼世界的胸怀和眼光,系统比较分析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范畴、可资借鉴的主要模式等,用人类社会创造的智慧和知识丰富我们的头脑。 1.明确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基本范畴 在人文社会科学传统研究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专门的严格的概念,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从国内发展历史而言,分别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青少年法”,90年代的“未成年人法”及晚近若干借鉴各国少年法理念所使用的“少年法”概念都存在各自不足之处。在比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从未成年人司法的制度目标、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管辖对象的技术路径出发,阐明使用“未成年人司法法”概念的必要性。 2.对未成年人司法域外模式分析比较 制度是在演化过程中形成,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形成并不是想象中那样一蹴而就。通过梳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型、以德国为代表的刑事法原型、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福利原型、以日本为代表的少年及家事法融合原型等,我们认为各国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特点不一,但多样性之下有一致性的内涵:比如不同国家未成年人司法法往往在福利本位和刑事本位之间抉择,并逐渐形成一种动态平衡的发展性样态;比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专门机构和法律体系建设在各国已经成为一种发展定式;比如在司法规律、国际公约要求之外,各国制度建构的模式也考虑了本土特有的现实条件和文化传统等。这些应当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法研究及相关立法设计所予以关注的内容。 3.梳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历史经验 历史考察是理解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脉络之要。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探索形成了本土特色和特色经验。一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突破成人刑事司法的限制,通过超越福利及报应二元对立的模式实现修复性司法的理念,朝着保护处分、刑事处罚、被害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有机统一的方向前进。二是超越小司法模式下对刑事诉讼的路径依赖,扩展到民事及行政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领域,探索亲职教育、剥夺监护、向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利益案件责任主体发出检察建议等多种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方式。以上两个方面叠加,基本奠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本土发展框架的基础内容。 4.明确未成年人司法法应当体现的理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历史表明,基本理念需要适应时代价值观的变化并且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科学总结党领导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改革经验,沿着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路径前行。在前进道路上,我们提炼出未成年人司法法所应该坚持的一些核心理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专门保护原则等。在这些核心理念的指引下,从儿童福利、社会化处分、个别化处遇、宜教不宜罚、管辖范围、监护职责、专门教育等方面促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地。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法所面临的现实课题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和要求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仅依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零散规定显然难以满足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要,必须系统重构体现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专门制度。就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建设来说,必须思索我们所具备的本土资源、历史障碍以及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缺乏体系性、科学性的保护处分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始终是核心课题。国外对此已经具备了相关值得借鉴的临界预防与再犯干预机制,但与之对应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家庭管教、学校教育、工读学校矫治、警察训诫等主要措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在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设计中落实好个别化处遇这一核心原则,贯彻分级干预的思想,借鉴域外处遇的有益经验,建立训诫—管教—督促矫治—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为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专章结构,以实现追求儿童最佳利益,通过个性化干预措施,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精细化不足,存在“一罚了之”及“一放了之”的两极化问题。在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相关的刑罚制度在罪名适用与刑罚种类中并未实质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未成年人司法的刑事性仍然明显,监禁性或羁押性措施使用仍属常态。而在非刑罚处遇措施间也没有建立合理的衔接。在“恤幼”道德传统粗放影响下导致传统未成年人司法中对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成为实践习惯,缺乏提前性、有效性干预,使罪错未成年人面临长大以后再行重罚的偏颇。 ——未成年人司法国家责任不显,福利化社会支持体系不配套。虽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改革已经形成“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本土经验,但尚未建立与未成年人司法有效运行相应配套的社会支持平台,专业的司法和社会工作者也比较匮乏等,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最重要的国家责任履行和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仍然不够。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凸显未成年人事务的国家责任立场,强化政府的行政支持和引导,通过引进社会支持体系相关力量,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形式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力量。 ——被害人保护、民事行政权益、公益诉讼等司法改革有益经验还没有系统纳入立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是诉讼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问题。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实践中,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程序不规范,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缺乏明确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阙如等问题已经进行了可贵探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也从前端为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案件提供了借鉴,这样的有益经验也理应纳入国内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内容之中,实现对司法活动中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新修订法律中涉未成年人条款,已经体现出国家介入弥补家庭监护不足等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是,这些立法修改对家事审判改革、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缺乏系统归纳,应当制定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司法保护相适应的专门立法。 我们深知,专门且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在国内的实现仍处于前进的路上,加之有传统观念与法治思维的交互碰撞,有中国本土需要与西方经验借鉴的理性抉择,仍然充满着诸多未知且不确定的因素,更需要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现实需求与未成年人法基本法理进行深度整合。但我们相信,经过数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特别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民事行政司法及公益诉讼、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等司法改革重点问题的突破,未成年人司法必将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绪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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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的 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法已经成为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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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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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治道路是通向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特别是适合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司法制度机制,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确立、民法典国家监护责任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幅度修改等,都体现了未成年人事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在为立法进步欣喜的同时,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我们也应该看到,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制度构建思维还停留在成人司法的例外规定层面,脱胎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如多部法律分散,“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缺乏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及评判主体,与之相对应,有关的处遇机制及其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等。 在目前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框架下,寄希望通过局部修改完善的方式已经难以解决上述涉及的理念性、体系性问题,需要一个专门的解决方案。另外,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家事审判改革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呼唤着立法跟进,将改革经验转化为立法成果。因此,探索建立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法已经成为迫切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怀着奉献立法的热忱,组织申报了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建议稿课题,并有幸被确定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8AFX010)。经过3年的努力,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条文设计和说明释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专题研究发挥了脊梁的作用。可以说,我们对未成年人司法法发展规律的认知、对未成年人司法法核心理念的坚持、对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框架的设想、对未成年人司法基本制度完善的建议等,都体现在专题研究的内容当中。
厘清未成年人司法法的范畴、模式及理念 建立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旗帜鲜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照搬照抄。但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的后发展国家,我们应当有放眼世界的胸怀和眼光,系统比较分析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范畴、可资借鉴的主要模式等,用人类社会创造的智慧和知识丰富我们的头脑。 1.明确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基本范畴 在人文社会科学传统研究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专门的严格的概念,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从国内发展历史而言,分别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青少年法”,90年代的“未成年人法”及晚近若干借鉴各国少年法理念所使用的“少年法”概念都存在各自不足之处。在比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从未成年人司法的制度目标、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管辖对象的技术路径出发,阐明使用“未成年人司法法”概念的必要性。 2.对未成年人司法域外模式分析比较 制度是在演化过程中形成,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形成并不是想象中那样一蹴而就。通过梳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型、以德国为代表的刑事法原型、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福利原型、以日本为代表的少年及家事法融合原型等,我们认为各国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特点不一,但多样性之下有一致性的内涵:比如不同国家未成年人司法法往往在福利本位和刑事本位之间抉择,并逐渐形成一种动态平衡的发展性样态;比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专门机构和法律体系建设在各国已经成为一种发展定式;比如在司法规律、国际公约要求之外,各国制度建构的模式也考虑了本土特有的现实条件和文化传统等。这些应当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法研究及相关立法设计所予以关注的内容。 3.梳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历史经验 历史考察是理解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脉络之要。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探索形成了本土特色和特色经验。一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突破成人刑事司法的限制,通过超越福利及报应二元对立的模式实现修复性司法的理念,朝着保护处分、刑事处罚、被害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有机统一的方向前进。二是超越小司法模式下对刑事诉讼的路径依赖,扩展到民事及行政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领域,探索亲职教育、剥夺监护、向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利益案件责任主体发出检察建议等多种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方式。以上两个方面叠加,基本奠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本土发展框架的基础内容。 4.明确未成年人司法法应当体现的理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历史表明,基本理念需要适应时代价值观的变化并且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应当科学总结党领导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改革经验,沿着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路径前行。在前进道路上,我们提炼出未成年人司法法所应该坚持的一些核心理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专门保护原则等。在这些核心理念的指引下,从儿童福利、社会化处分、个别化处遇、宜教不宜罚、管辖范围、监护职责、专门教育等方面促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地。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法所面临的现实课题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和要求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发展,仅依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零散规定显然难以满足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要,必须系统重构体现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专门制度。就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建设来说,必须思索我们所具备的本土资源、历史障碍以及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缺乏体系性、科学性的保护处分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始终是核心课题。国外对此已经具备了相关值得借鉴的临界预防与再犯干预机制,但与之对应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家庭管教、学校教育、工读学校矫治、警察训诫等主要措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在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设计中落实好个别化处遇这一核心原则,贯彻分级干预的思想,借鉴域外处遇的有益经验,建立训诫—管教—督促矫治—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为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专章结构,以实现追求儿童最佳利益,通过个性化干预措施,促进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精细化不足,存在“一罚了之”及“一放了之”的两极化问题。在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相关的刑罚制度在罪名适用与刑罚种类中并未实质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未成年人司法的刑事性仍然明显,监禁性或羁押性措施使用仍属常态。而在非刑罚处遇措施间也没有建立合理的衔接。在“恤幼”道德传统粗放影响下导致传统未成年人司法中对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成为实践习惯,缺乏提前性、有效性干预,使罪错未成年人面临长大以后再行重罚的偏颇。 ——未成年人司法国家责任不显,福利化社会支持体系不配套。虽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改革已经形成“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本土经验,但尚未建立与未成年人司法有效运行相应配套的社会支持平台,专业的司法和社会工作者也比较匮乏等,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最重要的国家责任履行和社会支持体系作用仍然不够。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凸显未成年人事务的国家责任立场,强化政府的行政支持和引导,通过引进社会支持体系相关力量,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形式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力量。 ——被害人保护、民事行政权益、公益诉讼等司法改革有益经验还没有系统纳入立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是诉讼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问题。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实践中,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程序不规范,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缺乏明确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阙如等问题已经进行了可贵探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也从前端为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案件提供了借鉴,这样的有益经验也理应纳入国内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内容之中,实现对司法活动中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参与者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新修订法律中涉未成年人条款,已经体现出国家介入弥补家庭监护不足等较为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是,这些立法修改对家事审判改革、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缺乏系统归纳,应当制定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司法保护相适应的专门立法。 我们深知,专门且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在国内的实现仍处于前进的路上,加之有传统观念与法治思维的交互碰撞,有中国本土需要与西方经验借鉴的理性抉择,仍然充满着诸多未知且不确定的因素,更需要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现实需求与未成年人法基本法理进行深度整合。但我们相信,经过数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特别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民事行政司法及公益诉讼、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等司法改革重点问题的突破,未成年人司法必将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而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绪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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