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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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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子光:本院受理蒙城县远航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62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孔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直接及邮寄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孙霞凌、丁瑞:本院受理孙宝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324民初388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王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大一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不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荣国:本院受理郭光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26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湖北向阳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光洪诉你公司、张再洲、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营商环境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贵州绿宝三废处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太新与被申请人徐盛昌、贵州金品禾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贵金、贵州绿宝三废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15时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杨广荣:本院审理原告邢莹莹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韩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邦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孙亚娟、冯科、周祥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亚娟、冯科、周祥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杨会芳:原告徐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吴雄:原告成凤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273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黄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陈娟:本院受理(2021)黔0502民初13051号原告胡金军诉被告陈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龚颖燕: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晴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0191民初6063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麟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加锋、郑月琴:本院受理原告汤秋艳与被告林加锋、浙江麟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阴邦尔防尘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733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江阴邦尔防尘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吴善通:本院受理原告胡超强与被告吴善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676号 广州博浩物流有限公司、徐树强、王春阳: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浩物流有限公司、徐树强、王春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67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巴彦淖尔浩达绝缘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848、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金辰宝品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焦作诚泰环保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判决:宣告号码40200051 30696747、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昙易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瑞景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通凯普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865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合盛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美启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沧州临港仁国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9524、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平阳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50482363、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敦元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致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胶南市平安纺织配件经销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判决:宣告号码32000051 2495991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荣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5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昌县永波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17454、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禾立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和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永康市威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 27433005、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一昕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佳仁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21年2月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7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该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浙0203民催62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8号 申请人汾阳市丰峰橡胶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44032、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厚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甬上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3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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