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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10-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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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903民初1832号 龙燕秋、杨林林: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燕秋、杨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燕秋2019年3月7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龙燕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4045.6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3月1日始,以借款本金124047.3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2.5%为计算标准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林林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 850元,保全费1 140元,公告费1 450元,合计5 440元,由被告龙燕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307号 何晓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晓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晓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 047.0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80元,公告费为1112元,共计1892元,由被告何晓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18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235.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应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 020元,公告费1 030元,合计2 0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014号 朱伟宣:本院受理原告秦大鹏与被告朱伟宣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3908.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641号 赵训凯(身份证号码:460007199311095010):本院受理原告冯佳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641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769号 王立刚(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08296332):本院受理原告蒋海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176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尚永山:本院受理原告乔伟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尚永山应偿还原告乔伟侠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18%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尚永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尚永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永山追偿;三、驳回原告乔伟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尚永山、尚永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1178号 谢健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香蕉人农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那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马圣碧:本院受理李义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本本判决发生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智豪、李明丽:本院受理原告黎超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22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000号 赵卫忠、吕顺顺:本院受理徐州市泉山区金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赵卫忠、吕顺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898号 周剑:本院受理冯良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115号 卢岩:本院受理张华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054号 蒋宗坤: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750号 张克召:本院受理原告许运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263号 余树兰:本院受理原告翟苏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52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518、3548号 赵吉、赵言言: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和原告王金保诉你们追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132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冯运江: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宜陈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冯运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9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733号 卜雪涛:本院受理原告周讯诉被告石文雷、李欢欢和你民间借贷纠份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姜海洋: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仙:本院受理张志富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林静怡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8594。2021年9月30日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特此声明该证作废。
声明人:林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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