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杨家乐:本院受理贾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受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状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周成雨:本院受理原告赵思生,赵福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敏洪:本院受理原告廖银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坪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钱新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顶成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顶成申请执行(2021)鄂09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922执10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刊登在5-8版的原告为兴仁市亿顺汽车租赁部的公告中,被告“熊健军”应为“熊建军”,特此更正。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杨德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李星星应偿还原告杨德纯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4.25%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李星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梁庆、李平章: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杨洁、梁庆、李平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21)辽088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梁庆、李平章协助杨洁办理位于大石桥市镁都大街9号丽华春城17号楼2单元804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YGBC-100426-804,面积130.28平方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因你二人现下落不明,不能配合出具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票号00004155、代码221081090441),根据大石桥市城乡建设及公用事务中心的规定,你二人应提供上述发票办证联,故本院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你二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上述发票办证联,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票号00004155、代码221081090441)依法公告宣布作废。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张素素(TRUONG TO TO):本院受理原告梁志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152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银氏美缘(CNCAN THI MY DUYEN):本院受理原告路振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152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4245号 陈文林:本院受理原告兴仁市俊宇摩托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曰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33号 江苏飞鱼云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都金与江苏飞鱼云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733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960号 鄢伯全: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鄢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鄢伯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65 144.9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欠款本金39 664.91、25 48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并以利息与罚息之和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为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鄢伯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30元,由被告鄢伯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15号 李宁:本院受理张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39号 刘洋:本院受理孙景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994号 万冬冬、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18号 赵献礼:本院受理原告荐西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003号 刘爱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325号 江苏摩光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莹磊:本院受理原告程垚鋆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036号 张利:本院受理原告曹林与你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18号 谢卫彪:本院受理原告杜文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062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贾小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91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586号 李明琪:本院受理李香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南京金泰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迁:本院受理原告吕高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项智、深圳市隆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善照与被告项智、深圳市隆创实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84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居间费用人民币47805.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20.34元(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现金奖人民币3500元。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计56126.28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1日10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张平偿还借款人民币22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及公告费均由李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2)协成破管字第1号 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2013年12月9日经第4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1日经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执行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以联系函、诉讼执行等方式依法追回债权117万元,债务人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待追讨债权已全部追回。现根据《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于2021年10月20日再行分配,具体为:一、本次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1238223.27元,其中1.追回债务人债权:1170000元;2.利息收入:68223.27元。二、本次分配中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121567.8元,其中(一)破产管理费(50292.8元):1.办公费用:730元;2.差旅费:2350元;3.邮寄费:588元;4.档案保管费:24500元;5.银行手续费:3124.8元;6.外聘会计人员工资:19000元;(二)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71275元。说明:自2013年第一次债权分配至今,管理人履职中发生的破产管理费总计200807.2元,其中150514.4元(办公费用9165元;差旅费9411元;通讯快递费18954元;银行手续费32696.4元;人民法院公告费600元;税务注销费用30000元;外聘会计人员工资49688元)已从第一次分配预留的破产费用支出,其余50292.8为本次分配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三、实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破产财产总额扣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本次实际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1116655.47元,应偿付的普通债权为535392391.39元,本次清偿率为0.208568%。四、分配方案的实施:管理人将采取货币分配的方式,按照各债权人书面提供的收款账号,将上述应分配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不能提供有效银行收款账户,又不自行领取分配额的,管理人将其分配额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9月30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