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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860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 2021-09-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共同运营包括“手机淘宝”APP在内的淘宝平台各产品,共同享有使用“taobao”作为淘宝APP协议名称的合法权益。两原告公司发现由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9.2.4版本的“易车”APP通过在客户端的“URL Scheme”规则中输入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的技术手段,使得IOS系统在响应跳转至“手机淘宝”APP的请求时错误地跳转到了“易车”APP,将用户进行导流。具体包括在IOS系统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访问手机淘宝时,则会弹出打开“易车”的提示框,点击“打开”后跳转至易车APP。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认为易车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劫持了原属于淘宝的用户流量,侵犯了两原告合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容易使用户产出混淆,误认为易车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与两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给原告的市场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共同运营的淘宝APP与易车公司运营的易车APP两者在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用户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且有证据显示易车APP在运营过程中争夺了两原告的用户资源或用户注意力、交易机会,不正当借助淘宝的用户获取自身竞争优势,存在彼此利益此消彼长的情况,可以认为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易车APP通过在“URL Scheme”规则中输入两原告使用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taobao”作为协议名称,进而使得IOS系统将用户对于淘宝APP的目标请求跳转到了易车APP的行为:第一,易车APP运用该技术手段,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无正当理由使用户转至与其需求完全不同的页面,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第二,该侵权行为导致用户安装易车APP后,在使用其他应用软件想要打开淘宝APP时被禁止,只能选择打开易车APP或取消,且易造成部分用户对应用软件服务来源的混淆。此种跳转冲突现象未尊重用户知情权,违背了用户的选择权,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第三,当用户和消费者通过各应用软件想打开手机淘宝时,其真实意愿便是选择手机淘宝,但事实上却被易车APP强制进行目标页面跳转,无法实现正常跳转至淘宝APP,进而妨碍了该部分用户流量进入淘宝APP,导致了两原告的交易机会流失,从而为易车APP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互联网经营者间的良性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易车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采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两原告合法提供的手机淘宝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0万元;三、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易车APP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治日报》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本院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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