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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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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巩固污染防治成果
·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 公安机关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检察机关刚性监督
· 司法行政机关“双剑合璧”
助力污染防治

有力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巩固污染防治成果

( 2021-09-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本报记者 赵婕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成果,坚持依法治污。
  有关专家指出,依法治污体现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为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体现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法律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凸显。
  近年来,人民法院聚焦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集中力量攻克群众身边的空气、水和土壤等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创新审判体制机制
  今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两份报告,这是自2014年6月以来,最高法第5次对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经验作出全面总结。
  报告中披露,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对环境资源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在最高法指导下,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空气、水和土壤是最常见的三种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三大必需条件。
  最高法紧紧围绕这三个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污染防治重点,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案件,针对其具有扩散性和修复困难等特点,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最高法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活动,指导黄河流域9省区高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为切实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法大力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机制建设,环境司法机制呈现联动协作新趋势。各地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
  上海、青海建立省(市)域内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贵州、四川、云南建立联合司法机制推进流域案件集中管辖;辽宁、山东积极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全省覆盖……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22家高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三合一”或“四合一”归口审理。
推进专门机构建设提升审判能力水平
  明知三氯一氟甲烷是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祁某仍以公司名义向他人购买三氯一氟甲烷849.5吨用于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经核算,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公斤。
  面对这起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法官克服种种技术难题,依法审理此案。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实体法、程序法均有涉及,具有复合性、专业技术性等特点。
  为使环境资源审判准确把握案件特点和规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各地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呈现出“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发展态势。
  浙江建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江苏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甘肃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湖北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匾,承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四川高院和全省21个市州中级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基层法院设立59个环境资源审判庭。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切实加强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提升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审理环资案件惩处污染环境犯罪
  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山西省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该公司不顾有关规定,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不仅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此案中,岚县水利局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临县法院审理认为,岚县水利局未依法拆除公司私设排水口,判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监督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全面履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
  2018年1月起,我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被告人田某、罗某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1038.57吨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从事倒运、购买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田某、罗某等人九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河北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3839件,审结3635件,通过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服务河北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江苏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284件,同比增加2.2%;安徽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730件,审结15048件……
  近年来,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同时积极探索适用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式,力求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以强有力的司法能量保卫蓝天、碧水、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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