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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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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者按
· 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巩固污染防治成果
·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 公安机关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检察机关刚性监督
· 司法行政机关“双剑合璧”
助力污染防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天津高院民一庭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左楠

( 2021-09-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四大类。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全新类型的诉讼,此类案件的审理提醒人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我所在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就曾审理过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某、郑某在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原挂月酒厂内建炼铅厂,从事拆解废旧电瓶、粉碎废旧电瓶壳、熔炼铅块等非法加工活动,被环保部门发现并予以取缔。天津市蓟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粉碎废旧电瓶壳车间、排水沟等12处污染源取样监测,结果为含铅、镉最高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25倍、103倍。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郑某赔偿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郑某的共同违法行为造成了涉案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应当对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主张的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均是修复因非法行为造成土壤与浅层地下水环境损害结果所需费用,故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李某、郑某赔偿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清除费用、损害恢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256万余元。
  该案的审判,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化解和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功能,为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对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形成了有力震慑,对于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是对法律适用和审理规则的积极探索。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专业性,环境资源法官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环境学以及毒理学等专业知识,更应加强对鉴定人资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功能性损失等要素的司法审查力度。此外,生态案件的终极目标是修复环境,此类案件要特别关注生态修复的达成,确保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有效性,准确查明环境损害事实和修复费用。
本报记者 赵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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