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2021)闽0206民初3599号 陈娜: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陈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79999.56元及利息(以179999.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11号 李晓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李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8565.57元及利息(以7856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00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李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12号 孟现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现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孟现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5281.02元及利息(以48133.5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7147.4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孟现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13号 刘立雄: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刘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14113.11元及利息(以10458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53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刘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19号 陈金钱: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陈金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44404.09元及利息(以134794.0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610.0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金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0号 李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8703.35元及利息(以208703.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2号 熊运怀: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运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熊运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10646.17元及利息(以100941.6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704.5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熊运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3号 陈晓绿: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陈晓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63.17元及利息(以192602.7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460.3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晓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4号 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15694.28元及利息(以215694.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5号 周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57117.77元及利息(以4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711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闽0206民初3626号 古营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营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古营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79319.47元及利息(以79319.4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古营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0元。三、驳回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绍兴市中星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海宁爱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苏州乐宜嘉家居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国信陶瓷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吴鹏翔: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北大荒粮集团(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92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