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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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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刘宝根:本院受理原告周现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马春林、杨年蓉: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李锦超、赵卫芳: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88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尕藏才让:本院受理原告多吉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刘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同仁县金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夏小军:本院受理了原告王力与被告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力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2、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夏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治铭: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治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 336.96元;二、被告李治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治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卫:本院受理原告李丽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李丽玲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审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何光荣:本院受理原告薛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判决准子原告薛丹与你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由你自2021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用10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审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73号 杨时芬(住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58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512182822):本院受理原告朱县生与被告杨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1500元,并支付2021年4月13日-7月20日的违约金2753元(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还应计算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77号 张会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学路38号院39号楼7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408213211):本院受理原告李青与被告张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万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韦启元、兴仁市荣鸿汽车销售店:本院受理原告韦发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胡立菊、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蒋先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胡立菊、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杨德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高小萍:本院受理何德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46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郑秀丽:本院受理彭罗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65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号 郭庆: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军与被告苗传武、第三人郭庆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曹昭永: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李俊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曰内。并定于举正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8号 王正建(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村王竹元,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704082418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正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68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福建省政和天时贸易有限公司、吴昌明: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政信联债转字2021001号),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已经将其享有的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全部债权(该判决对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还款协议等全部权益)及依据该判决书向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和县人民法院所立案【(2017)闽0725执302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执行债权转让给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并由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将【(2017)闽0725执3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变更为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现特通知各方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福建省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城关信用社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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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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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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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刘宝根:本院受理原告周现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马春林、杨年蓉: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李锦超、赵卫芳: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88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尕藏才让:本院受理原告多吉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刘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同仁县金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夏小军:本院受理了原告王力与被告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力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2、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夏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治铭: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治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 336.96元;二、被告李治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衡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治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卫:本院受理原告李丽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李丽玲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审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何光荣:本院受理原告薛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2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判决准子原告薛丹与你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由你自2021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用10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审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73号 杨时芬(住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58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512182822):本院受理原告朱县生与被告杨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1500元,并支付2021年4月13日-7月20日的违约金2753元(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还应计算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77号 张会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学路38号院39号楼7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408213211):本院受理原告李青与被告张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万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韦启元、兴仁市荣鸿汽车销售店:本院受理原告韦发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胡立菊、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蒋先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胡立菊、董理真:本院受理原告杨德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独任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高小萍:本院受理何德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46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郑秀丽:本院受理彭罗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65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号 郭庆: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军与被告苗传武、第三人郭庆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曹昭永: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英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李俊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曰内。并定于举正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498号 王正建(住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村王竹元,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704082418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正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68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福建省政和天时贸易有限公司、吴昌明: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政信联债转字2021001号),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已经将其享有的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全部债权(该判决对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还款协议等全部权益)及依据该判决书向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和县人民法院所立案【(2017)闽0725执302号】执行案件中的全部执行债权转让给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并由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向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将【(2017)闽0725执3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变更为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现特通知各方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福建依农竹木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福建省政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城关信用社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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