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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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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定罪获刑

( 2021-09-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谢培怡 尚静

  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大港御景新城小区内一块棕色砖头及两块大理石边角料从天而降,其中一块直接击碎了路边一辆汽车的挡风玻璃。
  当天,公安机关对该案展开立案侦查,发现15楼的装修工人郭某某有重大嫌疑。在民警的反复追问下,郭某某承认是自己将建筑垃圾顺着15楼的连廊窗户丢下。经鉴定,受损车辆的损失价格为4473元,郭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郭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14日,吴兴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7月23日,南太湖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郭某某当庭翻供,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另择期开庭。
  8月3日上午,本案再次开庭。承办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大理石与15楼装修工地大理石比对情况,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多次作过稳定详细的有罪供述,但对于当庭翻供情况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了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系被告人郭某某所为。
  近日,南太湖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其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对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高空抛物行为已进入民刑共治时代。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实施了高空抛物,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本案系“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后,湖州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通过本案的宣判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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