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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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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平妮
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不断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编制全省首批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包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操纵证券市场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洗钱案等,着力提升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维护金融安全。
操纵股票非法牟利 扰乱交易获罪罚金 2017年12月,郑某保、姚某、郑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操纵某流通股股票。郑某保安排郑某乙分别为其三人配资,并提供“行情精灵”软件及张某某等49人55个证券账户组(以下简称账户组),设立操盘点由姚某等人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某股票,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2018年1月19日至3月5日,账户组有9个交易日持有某流通股数量达到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有19次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量累计达到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同时,为尽快将手中股票出手获利,郑某保、姚某、郑某乙通过杨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微信群等途径公开推荐某股票,至2018年3月30日基本卖出完成出货。 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郑某保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保等14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淄博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郑某保等14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山东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张蕾表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破坏公开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合法投资者正当权益,严重侵害证券市场秩序。行为人通过微信群、QQ群、股吧等途径,散发“某某股有庄家坐庄,股票会暴涨”等信息,吸引不明真相的散户接盘,诱导、蛊惑股民投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惩。 隐瞒目的吸收存款 集资数亿构成诈骗 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孟某以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隐瞒无实际借款人和资金真实用途等情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了以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服务方的《服务合同》,承诺月利息1.2%至1.8%的高额利息,以口耳相传和通过不定期组织考察、参观、旅游、采摘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93人吸收资金(包含到期复投)共计人民币4.9051亿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和赌博等,给34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4837.1万元。郭某某等10人受孟某雇佣,作为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积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9537万元至1145万元不等。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4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对孟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孟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进一步查证。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孟某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其雇佣的其他业务员郭某某等6人积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郭某某等6人依法追诉,并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等,追缴赃款200余万元。同年7月2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集资诈骗罪、郭某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并处罚金。 基金经理私买股票 获利上亿判刑五年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蒋某在担任某基金公司行业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知悉的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法,由王某玉、蒋某法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亿余元,非法获利1.1亿余元。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交易统计表等书证,通过对比发现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8个账户与行业精选基金的趋同股票数量和趋同股票占比与其任职期间明显不同。2018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蒋某提起公诉。2019年6月10日,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对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千万元依法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5年。 冒名办卡多次透支 积极退还免予起诉 2012年,赵某甲、赵某乙为个体经营商店周转资金需要,利用赵某甲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担任会计的便利条件,在客户孙某某、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冒充孙某某、车某某名义使用两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信用卡两张,透支额度均为3万元。此后,赵某甲、赵某乙将信用卡激活并使用,透支款项均按期归还。2018年,赵某甲、赵某乙因给母亲看病需要资金,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孙某某信用卡14850.31元,透支车某某信用卡22267.08元,合计透支37117.39元。后因无力偿还造成两张信用卡逾期,并给孙某某、车某某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甲、赵某乙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乙系个体经营者,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系残疾人,两人平时生活、经营较为困难,最初冒用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主要为个体经营资金周转,前期资金均按期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直至两人因母亲患病且多次住院诊疗,才产生了套取他人信用卡资金用于为母治疗的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恶性明显区别于其他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资金将全部犯罪所得退还,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4月9日,检察机关对赵某甲、赵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22日,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信用卡申领、管理方面的问题,向办理涉案信用卡的银行制发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检察建议。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胡点评 维护金融秩序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利剑高悬、重拳出击,惩处了一批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依然企图以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手段一夜暴富,获取高额利益。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操纵证券市场者有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者有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有之,以诈骗方法进行集资者也有之。这些犯罪行为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了公平正义和公民财产权益,为金融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对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而应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多管齐下、露头就打,坚决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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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名目多样依法严打维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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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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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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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平妮
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不断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编制全省首批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包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操纵证券市场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洗钱案等,着力提升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维护金融安全。
操纵股票非法牟利 扰乱交易获罪罚金 2017年12月,郑某保、姚某、郑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操纵某流通股股票。郑某保安排郑某乙分别为其三人配资,并提供“行情精灵”软件及张某某等49人55个证券账户组(以下简称账户组),设立操盘点由姚某等人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某股票,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2018年1月19日至3月5日,账户组有9个交易日持有某流通股数量达到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有19次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量累计达到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同时,为尽快将手中股票出手获利,郑某保、姚某、郑某乙通过杨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微信群等途径公开推荐某股票,至2018年3月30日基本卖出完成出货。 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郑某保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保等14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淄博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郑某保等14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山东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张蕾表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破坏公开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合法投资者正当权益,严重侵害证券市场秩序。行为人通过微信群、QQ群、股吧等途径,散发“某某股有庄家坐庄,股票会暴涨”等信息,吸引不明真相的散户接盘,诱导、蛊惑股民投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惩。 隐瞒目的吸收存款 集资数亿构成诈骗 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孟某以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隐瞒无实际借款人和资金真实用途等情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了以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服务方的《服务合同》,承诺月利息1.2%至1.8%的高额利息,以口耳相传和通过不定期组织考察、参观、旅游、采摘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93人吸收资金(包含到期复投)共计人民币4.9051亿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和赌博等,给34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4837.1万元。郭某某等10人受孟某雇佣,作为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积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9537万元至1145万元不等。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4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对孟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孟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进一步查证。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孟某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其雇佣的其他业务员郭某某等6人积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郭某某等6人依法追诉,并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等,追缴赃款200余万元。同年7月2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集资诈骗罪、郭某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并处罚金。 基金经理私买股票 获利上亿判刑五年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蒋某在担任某基金公司行业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知悉的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法,由王某玉、蒋某法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亿余元,非法获利1.1亿余元。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交易统计表等书证,通过对比发现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8个账户与行业精选基金的趋同股票数量和趋同股票占比与其任职期间明显不同。2018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蒋某提起公诉。2019年6月10日,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对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千万元依法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5年。 冒名办卡多次透支 积极退还免予起诉 2012年,赵某甲、赵某乙为个体经营商店周转资金需要,利用赵某甲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担任会计的便利条件,在客户孙某某、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冒充孙某某、车某某名义使用两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信用卡两张,透支额度均为3万元。此后,赵某甲、赵某乙将信用卡激活并使用,透支款项均按期归还。2018年,赵某甲、赵某乙因给母亲看病需要资金,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孙某某信用卡14850.31元,透支车某某信用卡22267.08元,合计透支37117.39元。后因无力偿还造成两张信用卡逾期,并给孙某某、车某某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甲、赵某乙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乙系个体经营者,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系残疾人,两人平时生活、经营较为困难,最初冒用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主要为个体经营资金周转,前期资金均按期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直至两人因母亲患病且多次住院诊疗,才产生了套取他人信用卡资金用于为母治疗的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恶性明显区别于其他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资金将全部犯罪所得退还,向被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4月9日,检察机关对赵某甲、赵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22日,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信用卡申领、管理方面的问题,向办理涉案信用卡的银行制发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检察建议。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胡点评 维护金融秩序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利剑高悬、重拳出击,惩处了一批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依然企图以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手段一夜暴富,获取高额利益。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操纵证券市场者有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者有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有之,以诈骗方法进行集资者也有之。这些犯罪行为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了公平正义和公民财产权益,为金融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对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而应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多管齐下、露头就打,坚决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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