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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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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立法说明书”的
新高度

( 2021-08-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刘树德

  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立法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1个刑法修正案。为了更好地宣传刑法,便于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民众全面、深入地了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可以说,这是一部具有新高度的“立法说明书”。
  一是鲜明地彰显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精神,助推法治国家建设新进程。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很多国家将之规定在宪法中,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明确。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从某种意义上说,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宪法对刑法的限制,因而是刑法的宪政基础”。对此,该书作了如下评价和论述,“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大改革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发展,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实施,归根结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第9页)。“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对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坚守。对此后的刑法立法理念,对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解释以及司法人员的办案观念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第10页)。此外,正如“编写说明”所言,“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最基本的机能是明确设定犯罪与刑罚,一方面,通过惩治犯罪,以保护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进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该书通篇较好地处理了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秩序维护机能的统一与平衡。
  二是准确地阐释立法原意,助推执法司法机关合法办案。所谓立法原意,是指立法之时法律条文原本所具有的意思。该书在“说明”“立法理由”部分对每个条文的立法原意及其理由依据作了全面、准确、系统、深入的阐释,无疑有助于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达至最佳的法律效果。尤其是,其中对执法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难点和问题所作的阐述更具有指导价值,例如,该书指出,“对刑法没有明确列明的行为,按照兜底项或者‘等’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与已经列明的行为进行比较,在性质、危害性等方面具有相当性;社会一般人员对于这种相当性具有预测和认知的可能性;必须符合并有助于实现立法设定该罪名的目的即立法的原意;同时,对于该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第9页)。又如,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适用,该书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应对其本人未参与而由其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为了实现该组织称霸一方、威慑公众的目的,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即使首要分子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事先并不明知,也要对其组织成员的全部罪行承担全部罪责”(第1164页)。
  三是全面地归整“规范群”,助推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该书将刑法条文、立法解释、附属刑法、司法解释等归纳整理形成“规范群”,为立法者、司法者、法律教学研究者提供了交流互动的“(解释)话语平台”。法教义学作为“以既有法律规范为中心形成的一个构架坚固的理论与知识体系”“在不断接受司法实践考验的同时,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批判与总结而将新的知识与理论添加到这一体系之中”(卜元石:《德国法学与当代中国》)。法教义学的目的是为法官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南,反过来,法官的司法实践可以为法教义学提供素材并对法律规范学理解释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同时,法教义学通过对中国已有刑法规范进行系统化,能够发现其中究竟存在哪些矛盾,可以了解如果是通过立法改进,应该从何处入手。仅以法教义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为例,法学界就存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之争:法律解释的目标应指向立法之时法律条文所具有的含义,还是应指向适用法律之时法律条文所包含的含义,即法律解释的目标是立法原意,还是变化后法律条文的客观意思,其中必然会涉及以下这些问题:立法原意如何界定;立法原意是否存在;若存在,又可在哪些载体查寻,等等。显然,该书作为一本刚刚面世的“新、全、准”的“立法说明书”,无疑为司法实务界选择解释法律方法、刑法学界开展法律解释方法争论提供了全面的、鲜活的、系统的论证论据与素材,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和学术论争进而又会促进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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