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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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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何正鑫 通讯员刘业飞 吴练 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全省法治督察工作的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内容,为依法开展法治督察,促进全面依法治省目标的完成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法治督察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及省属高校、省属国企,突出法治督察工作全覆盖与“一体化”要求。在督察方式上,采取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体现法治督察常态化运行态势。 为增强法治督察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实施办法》结合湖北实际,把省委制定的法治建设重大方案、重要举措的执行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纳入督察工作重点。 法治督察,重在实效。《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实地法治督察时,应成立法治督察组。督察组工作人员一般应从省委依法治省办法治督察工作人员库中遴选。其中,组长一般由厅(局)级领导担任。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提交督察报告、督察问题清单、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等综合材料、档案资料。督察报告中,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的篇幅原则上不低于70%。 《实施办法》规定,督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犯罪等线索,由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对履职不力的,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整改;督察情况或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对督察对象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或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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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印发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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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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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何正鑫 通讯员刘业飞 吴练 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全省法治督察工作的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内容,为依法开展法治督察,促进全面依法治省目标的完成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法治督察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及省属高校、省属国企,突出法治督察工作全覆盖与“一体化”要求。在督察方式上,采取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体现法治督察常态化运行态势。 为增强法治督察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实施办法》结合湖北实际,把省委制定的法治建设重大方案、重要举措的执行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纳入督察工作重点。 法治督察,重在实效。《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实地法治督察时,应成立法治督察组。督察组工作人员一般应从省委依法治省办法治督察工作人员库中遴选。其中,组长一般由厅(局)级领导担任。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提交督察报告、督察问题清单、重大行政违法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等综合材料、档案资料。督察报告中,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的篇幅原则上不低于70%。 《实施办法》规定,督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犯罪等线索,由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对履职不力的,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整改;督察情况或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对督察对象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或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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