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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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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杨志君:本院受理原告和硕县马辉货物运输部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冯红鸽(身份证号:410402********1023):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生诉冯红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克、平顶山市凯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叶沛、赵姿涵诉赵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廷)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67号 高明:本院受理原告代桂林诉被告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桂林支付劳务费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劳务费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运其: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乐余东林货运代理服务部、朱永新: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德跃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0582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72号 吴健维,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江潭村东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807121334:原告徐燕媚与被告吴健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吴健维偿还原告徐燕媚代偿款人民币13874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健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32号 蒋洪勇(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内武村大田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809181134):本院受理原告韩锦文与被告蒋洪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蒋洪勇赔偿原告韩锦文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36023.9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魏天亮: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正华与你和符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石家庄淼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德森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良: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原审被告周志军、黎旭康、李军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汉伦服饰商行、楚照春(楚立志)、石家庄南翎商贸有限公司、李磊、石家庄市康纳商贸有限公司、李军华、河北亿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文松:本院审理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原审被告李云红、李雅华、乔彦朝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及李雅华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王静、任跃胜、王洪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青银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李新富:本院受理原告凌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李新富应偿还原告凌凯龙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利息至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李新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118号 邓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邓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胡衍芳、资傲艳:本院受理原告张达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叶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霍更让诉叶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叶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霍更让诉叶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89号 重庆市帛目商贸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聚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帛目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帛目商贸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854号 张绍伟、柴晓纳: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40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自刚: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与你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黑0225执65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将你在北京(甘南)双河农场财务部生活田货币补贴款17500.00元划拨至甘南县人民法院涉案案款专用账户。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证件遗失声明 中华女子学院2003届社会工作专业朱健兰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500505200305000219)、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编号:119544030014)原件遗失作废,特此声明 2021年8月19日 死亡公告 姓名:李向阳,性别:男,年龄:约69岁,户籍地:不详。2020年10月15日警察护送医院救治,经过公安网人脸识别比对和西城区救助管理站内核实未找到该人亲属,多次寻亲无果。于2021年8月20日18时24分该人因急性冠脉综合征,猝死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电话:010-63464201。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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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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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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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杨志君:本院受理原告和硕县马辉货物运输部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冯红鸽(身份证号:410402********1023):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生诉冯红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克、平顶山市凯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叶沛、赵姿涵诉赵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廷)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67号 高明:本院受理原告代桂林诉被告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桂林支付劳务费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劳务费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运其: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乐余东林货运代理服务部、朱永新: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德跃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0582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72号 吴健维,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江潭村东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807121334:原告徐燕媚与被告吴健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吴健维偿还原告徐燕媚代偿款人民币13874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健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32号 蒋洪勇(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内武村大田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809181134):本院受理原告韩锦文与被告蒋洪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蒋洪勇赔偿原告韩锦文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36023.9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魏天亮: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正华与你和符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石家庄淼烨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德森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良: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原审被告周志军、黎旭康、李军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汉伦服饰商行、楚照春(楚立志)、石家庄南翎商贸有限公司、李磊、石家庄市康纳商贸有限公司、李军华、河北亿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文松:本院审理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原审被告李云红、李雅华、乔彦朝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14号民事判决及李雅华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王静、任跃胜、王洪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青银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李新富:本院受理原告凌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李新富应偿还原告凌凯龙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利息至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5元,由李新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118号 邓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邓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胡衍芳、资傲艳:本院受理原告张达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叶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霍更让诉叶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叶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霍更让诉叶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789号 重庆市帛目商贸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聚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帛目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帛目商贸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854号 张绍伟、柴晓纳: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40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自刚: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伟国与你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黑0225执65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将你在北京(甘南)双河农场财务部生活田货币补贴款17500.00元划拨至甘南县人民法院涉案案款专用账户。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证件遗失声明 中华女子学院2003届社会工作专业朱健兰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500505200305000219)、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编号:119544030014)原件遗失作废,特此声明 2021年8月19日 死亡公告 姓名:李向阳,性别:男,年龄:约69岁,户籍地:不详。2020年10月15日警察护送医院救治,经过公安网人脸识别比对和西城区救助管理站内核实未找到该人亲属,多次寻亲无果。于2021年8月20日18时24分该人因急性冠脉综合征,猝死抢救无效死亡。请其直系近亲属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按规定处理,电话:010-63464201。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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