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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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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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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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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帮忙”损害企业商誉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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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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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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