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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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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办法择优选用

( 2021-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本报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蒲晓磊 监察官法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把“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作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草案三审稿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明确“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选用。
  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对此,草案三审稿将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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