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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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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斗斗
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背景,取材真实案件,观众直呼“烧脑”“硬核”的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在热播。 就在人们火热追剧之时,一部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今天迎来第二次审议。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在界定恶势力组织概念、涉及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等规定。 关于恶势力组织概念界定 草案一审稿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到法律概念。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一审稿关于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可能导致将恶势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团伙犯罪,打击面过大。同时,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应明确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有所区别,并处理好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此,草案二审稿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特征条件。同时,增加一款,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本法。 关于涉未成年人工作规定 为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从源头防范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教育部门防范有组织犯罪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关于涉案财产状况调查 草案一审稿规定,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予以没收。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这有利于实现“打财断血”,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但对这种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还是应尽力查清其状况,并在本法中对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造成滥用。 草案二审稿吸收地方的成功经验,增加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同时,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有关规定修改为: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关于涉案个人单位权益保障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草案二审稿与刑事诉讼法等相衔接,作出以下修改: 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增加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的规定。 明确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措施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增加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明确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 对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有关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类型,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报北京8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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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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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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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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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斗斗
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背景,取材真实案件,观众直呼“烧脑”“硬核”的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在热播。 就在人们火热追剧之时,一部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今天迎来第二次审议。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在界定恶势力组织概念、涉及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等规定。 关于恶势力组织概念界定 草案一审稿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到法律概念。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一审稿关于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可能导致将恶势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团伙犯罪,打击面过大。同时,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应明确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有所区别,并处理好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此,草案二审稿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特征条件。同时,增加一款,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本法。 关于涉未成年人工作规定 为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从源头防范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教育部门防范有组织犯罪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 针对此,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关于涉案财产状况调查 草案一审稿规定,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予以没收。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这有利于实现“打财断血”,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但对这种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还是应尽力查清其状况,并在本法中对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造成滥用。 草案二审稿吸收地方的成功经验,增加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同时,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有关规定修改为: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关于涉案个人单位权益保障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草案二审稿与刑事诉讼法等相衔接,作出以下修改: 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审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增加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的规定。 明确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措施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增加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明确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掌握。 对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有关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类型,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报北京8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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