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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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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金荣:本院受理原告魏长东诉你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509号 郭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陈家垅村龙家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109137912:本院受理原告呼小涛与被告郭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郭田支付原告呼小涛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郭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815号 张超华:本院受理林新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05号 陈孝惠: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孝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025.50元,并承担违约金662.37元,合计3686.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31号 郭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文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0 54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3 662.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44 202.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75号 夏菊芳、任刚: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夏菊芳、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544.59元,并承担违约金2891.46元,合计1043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43号 胡钦文: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371.68元,并承担违约金1985.17元,合计7356.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69号 黄林:本院受理原告龙珍凤与被告黄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与工程款共计22 20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 20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算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为2 27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46号 黄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炳来与被告黄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与工程款共计47 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 20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34号 王福宁:本院受理原告安中辉与被告王福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范生木:本院受理原告罗春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罗春阳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钱邦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卢靖杰:本院受理原告平乐县源头镇黄仕森绿鑫农资加盟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卢靖杰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平乐县源头镇黄仕森绿鑫农资加盟店给付货款17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9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卢靖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任冰:本院受理黄娇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陈科玮:本院受理周妍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胡庭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00号 魏凜: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诉被告魏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麻绍云:本院受理原告姚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288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015号 郑州得利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在《法制日报》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183号 张亢、张月玲、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张亢、张月玲、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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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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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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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金荣:本院受理原告魏长东诉你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509号 郭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陈家垅村龙家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109137912:本院受理原告呼小涛与被告郭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郭田支付原告呼小涛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郭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815号 张超华:本院受理林新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05号 陈孝惠: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孝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025.50元,并承担违约金662.37元,合计3686.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31号 郭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文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0 54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3 662.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44 202.99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75号 夏菊芳、任刚: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夏菊芳、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544.59元,并承担违约金2891.46元,合计1043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443号 胡钦文: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371.68元,并承担违约金1985.17元,合计7356.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69号 黄林:本院受理原告龙珍凤与被告黄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与工程款共计22 20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 20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算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为2 27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46号 黄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炳来与被告黄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与工程款共计47 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 20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34号 王福宁:本院受理原告安中辉与被告王福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租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范生木:本院受理原告罗春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罗春阳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钱邦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卢靖杰:本院受理原告平乐县源头镇黄仕森绿鑫农资加盟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卢靖杰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平乐县源头镇黄仕森绿鑫农资加盟店给付货款17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9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卢靖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五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任冰:本院受理黄娇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陈科玮:本院受理周妍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胡庭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52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00号 魏凜: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诉被告魏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麻绍云:本院受理原告姚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288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015号 郑州得利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仙女湖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在《法制日报》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5183号 张亢、张月玲、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告张亢、张月玲、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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