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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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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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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一)
· 《大决战》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一)

( 2021-08-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法理学这门学问之于新中国的发展,可以说一言难尽。解读这样一个历史,头绪众多、线条杂陈,每个人的视角或有不同。笔者以较为简略的方式检视其可见的表象背后的诱因。
  如何看待法理学发展历史之“断裂”?
  法学有制度依赖性,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也没有超越“制度的历史之域”。新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同样也是其法理学发展的历史。如果我们简化其每个历史阶段的具体情景的描述,那么就会看到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法理学经历了一次学问传统的“断裂”。
  中国的法理学有没有自己的学问传统?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更为宏观的认识框架。笔者在《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一文中曾经提及“哲学家的法理学”和“法学家的法理学”的概念,但这些概念能否用于中国法理学之发展历史的考察尚待斟酌(假如我们把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有关法律的学说也视为法学理论的话,那么也许中国历史上有本土的“哲学家的法理学”)。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之“法学家的法理学”传统绝非“旧学”传统的余绪,而是在“西学东渐”、西方法学知识传播,特别是现代大学设立法科之后才逐渐形成的,是西方法理学的知识传统和模式在中国引入的结果。
  整体上说,这个学问传统是在1900年以后才渐次明朗化的,并且带有英美和欧陆法理学传统影响的痕迹,尤以英美的风格影响为重。尽管当时中国的法律学者在法理学研究上的原创性成果尚未形成规模,但确实也有像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吴经熊教授(1899-1986年)这样的法学家作为“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得到国际法理学界的承认。应该说,当时的法学家大多怀携西方法学教育之知识、技艺,心系国家法制建构之职志,徐有匡扶中国法学之夙愿。例如,吴经熊教授在20世纪之初就曾提出了一个踌躇满志的设想:“中国法学家也能够很快有在法学上普遍被承认的贡献,这门学问的中心为什么将来不能在中国呢?”正是本着这样的信念,吴经熊教授依靠个人的努力在英美世界展现中国法律思想之文化特性,在法理学领域开辟出一片新的天地。当时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刊物也有同样的志向,秉承法律学问之严谨求实的精神,注重务实,倡导学理研究,介译西学,为民国时期的法学传统及风格的形成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笔者在翻检1923年创刊的朝阳大学《法律评论》(江庸创办)时发现,该刊在80年前刊出的文章和论题(如法学方法论)在今天看来仍属无人涉猎的领域。
  尽管民国时期的法学家们积极努力,笔者仍然把当时的法理学传统看作是“过渡形态的”——一种发展中的法理学传统:其表现为由介译西学为主的法理学向原创性法理学研究的转变,由法理学家个人独立的研究向由若干法学家共同承续之稳定的学术传统转变。照此路径发展,中国形成若干法理学学派,与国际上相应的法学派构成平等对话、相互补益,甚至实现吴经熊教授“法学这门学问在中国”的理想也并非没有可能。
  (文章摘自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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