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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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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1)青2222民初164号 王雄强:本院受理原告马生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舒德华、张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9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64400元及相应利息,且徐海锋享有舒德华名下宜昌市隆中后岭4-219号抵押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478号 彭继征、何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梁红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家忠: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涛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005号 王皓:本院受理原告许岭峰、于冬琴与你、叶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28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50号 罗烊(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兴华路社区资兴大道农业局院内,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509190813):本院受理原告胡小聪与被告罗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烊归还原告胡小聪借款31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林武(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住宅区明月7幢610室):原告青田萌心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武、吴晓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15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李志、李坚:本院受理原告李为诉你们、张春志、李勇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51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纪芳、王美珍、王纪凤:本院受理原告王珍玲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4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栋、韩梦:本院受理原告高磊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姚善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9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被告万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潘珊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桂1302民初4129号,因你(您)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随案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万劲松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10时0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607号 翁为里: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为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56号 杨书(住重庆市秀山县石耶镇云盘巷7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209221312):本院受理原告郎伟佳与被告杨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06号 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仙群);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仙群);陈仙群(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8207123);李继容(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22571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华阳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仙群、李继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2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2、判令被告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仙群、李继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徐广涛:本院受理的许昌龙盛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张多彬: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恒达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81号、439号、440号、441号、442号 陈大发:本院受理的原告聂顺玉、聂金林、罗忠平、姚国森、聂顺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黔2322民初181号、439号、440号、441号、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546号 江兴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52号 王安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599号 罗德君:本院受理原告薛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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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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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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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2021)青2222民初164号 王雄强:本院受理原告马生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舒德华、张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9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64400元及相应利息,且徐海锋享有舒德华名下宜昌市隆中后岭4-219号抵押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478号 彭继征、何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梁红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家忠: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涛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005号 王皓:本院受理原告许岭峰、于冬琴与你、叶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28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50号 罗烊(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兴华路社区资兴大道农业局院内,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509190813):本院受理原告胡小聪与被告罗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烊归还原告胡小聪借款31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林武(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住宅区明月7幢610室):原告青田萌心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武、吴晓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15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李志、李坚:本院受理原告李为诉你们、张春志、李勇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51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纪芳、王美珍、王纪凤:本院受理原告王珍玲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4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栋、韩梦:本院受理原告高磊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姚善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9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被告万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潘珊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桂1302民初4129号,因你(您)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随案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万劲松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10时00分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迁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607号 翁为里: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为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56号 杨书(住重庆市秀山县石耶镇云盘巷7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209221312):本院受理原告郎伟佳与被告杨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06号 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仙群);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仙群);陈仙群(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8207123);李继容(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22571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华阳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仙群、李继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鸿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2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2、判令被告武义县鑫辉机械有限公司、陈仙群、李继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徐广涛:本院受理的许昌龙盛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张多彬: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硕县恒达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81号、439号、440号、441号、442号 陈大发:本院受理的原告聂顺玉、聂金林、罗忠平、姚国森、聂顺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黔2322民初181号、439号、440号、441号、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3546号 江兴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52号 王安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599号 罗德君:本院受理原告薛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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