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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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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介绍《规则》的修订背景、主要考虑以及修改内容时指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此,最高检适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情形,同时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规则》明确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还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进行完善,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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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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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两年申请监督期限适度扩大依职权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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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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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介绍《规则》的修订背景、主要考虑以及修改内容时指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此,最高检适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情形,同时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规则》明确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还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进行完善,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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