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张志:本院受理李贺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9,823.6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阳光伟业无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侯云学与北京阳光伟业无限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阳光伟业无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侯云学尚欠安装款245,000.00元及逾期利息(第一笔逾期利息以17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第二笔逾期利息以7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侯云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克建、长春市汇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继平与薛克建、长春市汇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汇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孙继平货款15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9000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林宇:本院受理李丽与田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林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天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星雨:本院受理赵丽楠与吉林省天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星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天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赵丽楠委托款7000元;二、被告吉林省天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丽楠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赵星雨对被告吉林省天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星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省天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棚:本院受理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19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营运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67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冀0408民初184号 叶胜: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永年区鸿基陶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李晓光、姚雪:本院受理原告盛积春诉被告李晓光、姚雪(2021)黑0225民初13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180.00元,利息5607.00元,合计14787.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北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89号 周秀丽、李锡进、胡伟青、孙文颖:本院对原告云谷阳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秀丽、李锡进、胡伟青、孙文颖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79号 杭州福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马楠诉被告杭州福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623号 方向明:本院对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向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宗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营山县鸿发汽修厂(以下简称鸿发汽修厂)与被告重庆宗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宗道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成华支公司)、第三人刘强、李丹灵汽车维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营山县鸿发汽修厂支付川A19LC2号小型汽车的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7823元;二、驳回原告营山县鸿发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营山县鸿发汽修厂承担1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承担2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784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昌梦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5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蒋川兰、王影、卢进旺、徐进波、骆晓金、赵志翔、张旭波、罗春水、刘宏伟、张凯、罗凡、林少宇、肖仁、黄连枝: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川兰【(2021)闽0206民初8720号】、被告王影【(2021)闽0206民初8721号】、被告卢进旺【(2021)闽0206民初8722号】、被告徐进波【(2021)闽0206民初8723号】、被告骆晓金【(2021)闽0206民初8724号】、被告赵志翔【(2021)闽0206民初8725号】、被告张旭波【(2021)闽0206民初8726号】、被告罗春水【(2021)闽0206民初8727号】、被告刘宏伟【(2021)闽0206民初8728号】、被告张凯【(2021)闽0206民初8729号】、被告罗凡【(2021)闽0206民初8730号】、被告林少宇【(2021)闽0206民初8731号】、被告肖仁【(2021)闽0206民初8732号】、被告黄连枝【(2021)闽0206民初8733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苏061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台强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0612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南通台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137756089)、公章、财务章等任何印章、证照。管理人现声明上述印章、证照已全部遗失并作废。
南通台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 告
杭州迪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你方在辖区公路上擅自超限载运输,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交综罚字〔2020〕01452号),你方逾期未履行义务。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昆交执行催告〔2021〕002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本机关(地址:昆山市萧林西路398号)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和加处罚款陆仟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阜阳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黔南州工认字【2021】0300095号)。对马明刚于2020年6月13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限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重庆富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重庆富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富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锦绣江山”项目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挪用已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779265.45元,未依法移交至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
  我委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已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编号:(北碚)限缴[2021]第00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于《责令限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779265.45元,以及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524703.25元(本息共计2303968.7元)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账号:重庆银行北碚支行39010104001309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