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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法院创新机制促破产管理人规范履职

( 2021-07-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本所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监督约束规定》要求,秉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律师吴渭东代表新任破产管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进行庄严宣誓。
  这是苏州地区破产管理人签署的首份规范履职承诺书。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履职程序,促进“破产管家”发挥积极效用,吴中区法院近日出台《破产管理人监督约束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创“管理人一诺十责+法院监督约束”机制,正反双向推动破产管理人规范履职。据了解,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建立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惩戒体系。
  此前,吴中区法院在办案实践中屡次发现破产管理人存在失职或懈怠行为,如部分环节耗时过长、违规使用资金账户等。《规定》通过反向考评与监督约束破产管理人的失当行为,有助于倒逼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工作质效。
  《规定》包括13部分83条,明确对破产管理人进行个案“跟踪式”监督和约束,当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职时,法院将根据其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量,视情况采取提醒约谈、书面函告、报告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扣减报酬、限制或取消管理人破产案件入围资格、向管理人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6项监督约束措施,情节严重时可综合使用多种惩戒措施。
  《规定》还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10项主要职责,包括接管工作职责、账户管理职责、财产管理与追缴职责、债权通知和认定职责、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职责、债权人会议职责、财产变价与分配职责、破产重整职责、破产和解职责、破产终结职责,并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各项职责的履行提出具体要求,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框架下对管理人各节点工作和步骤进行细化。同时,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为其提供一套规范的工作指引。
  “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凝聚各方共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功能,培育破产管理人履职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破产管理人行业健康发展。《规定》的发布,将倒逼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有效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吴中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辛欣说。        吴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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