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
□ 夏 伟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警方破获了一起为下游犯罪提供支撑的大型QQ“养号”团伙,该团伙利用非法购买的物联卡从事QQ“养号”活动,累计销售恶意注册、非法获取的QQ账号270余万个,关联涉诈涉赌案件1700余起。涉案团伙的主要工作模式是,先由老板谢某从盗号团队手中批量购买QQ号,通过购买来的“猫池”、卡池以及虚拟电话卡,对原QQ号的个人信息进行批量清洗,并将处理后的QQ号重新绑定进行“养号”,再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非法利益:一是直接对QQ号进行分类出售;二是利用这些QQ号为诈骗、赌博、涉黄等网络犯罪行为发布广告引流。 此案揭示了一条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帮助、支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络黑灰产业链。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升级,诈骗、赌博等传统犯罪的模式与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犯罪空间从现实社会迁移到网络空间,犯罪手段从接触式切换为非接触式,犯罪参与者从相对集中转变为全网扩散,由此形成了一条条分工精细而又高度专业化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网络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极大地增加了犯罪的辐射范围与治理难度。如何从源头上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当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现行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及危害性的不同从多个维度建立起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其一,对网络黑灰产业行为本身的规制。网络黑灰产业参与者常常游离于网络犯罪的边缘地带,其相关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为了“养号”而窃取QQ账号的,由于QQ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该窃取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再者,为了窃取QQ账号,需要破解腾讯公司设置的密码保护措施,该破解行为还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其二,将网络黑灰产业作为犯罪链条上的参与行为独立成罪。网络黑灰产业往往位于犯罪链条的上游,是伴随网络发展而产生的新侵害形式,传统犯罪的评价逻辑难以对其准确定性。 例如,对于为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QQ号、电话卡等行为,根据传统犯罪评价逻辑,往往无法定罪处罚。因为在网络空间,万物互联的特性极大地淡化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意思联络,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供QQ号、电话卡等工具的网络黑灰产业从业者与诈骗犯罪分子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无论如何都难以认定双方存在意思联络,无法将二者的行为定性为共同犯罪。 然而,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上述行为都绝非普通的交易行为,而是极大地破坏了网络运行秩序的危害行为。面对网络黑灰产业对犯罪治理的新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网络黑灰产业从业者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既往的司法实践中,网络黑灰产业链主要存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同时,利用网络泛在互联和无国界的特性,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还呈现出离散性,由此也产生了诸多司法适用难题。例如,上游网络黑灰产业犯罪分子被抓获,下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因在国外而未被抓获,能否先行对上游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能否以帮助行为具有中立性或不知对方实施犯罪为理由进行抗辩?为应对上述网络黑灰产业嵌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引发的新问题,6月22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取证、上游犯罪处理等作出了细致规定,突出强调斩断网络黑灰产业的犯罪帮助链条,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网络不是黑灰产业的容身之地。科学治理网络黑灰产业,既要注重立法配置,不断严密规制黑灰产业犯罪的刑事法网,又要兼顾司法统筹。在司法逻辑上,应当坚守“治源头、断链条”的基本理念,及时有效斩断上游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以遏制网络犯罪不断蔓延发展的态势。最终,严密的刑事法网与完善的司法体系形成合力,使网络产业回归合法化、规范化的轨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
从源头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
|
|
|
|
( 2021-06-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 夏 伟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警方破获了一起为下游犯罪提供支撑的大型QQ“养号”团伙,该团伙利用非法购买的物联卡从事QQ“养号”活动,累计销售恶意注册、非法获取的QQ账号270余万个,关联涉诈涉赌案件1700余起。涉案团伙的主要工作模式是,先由老板谢某从盗号团队手中批量购买QQ号,通过购买来的“猫池”、卡池以及虚拟电话卡,对原QQ号的个人信息进行批量清洗,并将处理后的QQ号重新绑定进行“养号”,再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非法利益:一是直接对QQ号进行分类出售;二是利用这些QQ号为诈骗、赌博、涉黄等网络犯罪行为发布广告引流。 此案揭示了一条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帮助、支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络黑灰产业链。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升级,诈骗、赌博等传统犯罪的模式与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犯罪空间从现实社会迁移到网络空间,犯罪手段从接触式切换为非接触式,犯罪参与者从相对集中转变为全网扩散,由此形成了一条条分工精细而又高度专业化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网络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极大地增加了犯罪的辐射范围与治理难度。如何从源头上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成为当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黑灰产业链,现行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及危害性的不同从多个维度建立起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其一,对网络黑灰产业行为本身的规制。网络黑灰产业参与者常常游离于网络犯罪的边缘地带,其相关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为了“养号”而窃取QQ账号的,由于QQ账号属于虚拟财产,该窃取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再者,为了窃取QQ账号,需要破解腾讯公司设置的密码保护措施,该破解行为还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其二,将网络黑灰产业作为犯罪链条上的参与行为独立成罪。网络黑灰产业往往位于犯罪链条的上游,是伴随网络发展而产生的新侵害形式,传统犯罪的评价逻辑难以对其准确定性。 例如,对于为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QQ号、电话卡等行为,根据传统犯罪评价逻辑,往往无法定罪处罚。因为在网络空间,万物互联的特性极大地淡化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意思联络,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供QQ号、电话卡等工具的网络黑灰产业从业者与诈骗犯罪分子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无论如何都难以认定双方存在意思联络,无法将二者的行为定性为共同犯罪。 然而,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上述行为都绝非普通的交易行为,而是极大地破坏了网络运行秩序的危害行为。面对网络黑灰产业对犯罪治理的新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网络黑灰产业从业者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既往的司法实践中,网络黑灰产业链主要存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同时,利用网络泛在互联和无国界的特性,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还呈现出离散性,由此也产生了诸多司法适用难题。例如,上游网络黑灰产业犯罪分子被抓获,下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因在国外而未被抓获,能否先行对上游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能否以帮助行为具有中立性或不知对方实施犯罪为理由进行抗辩?为应对上述网络黑灰产业嵌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引发的新问题,6月22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取证、上游犯罪处理等作出了细致规定,突出强调斩断网络黑灰产业的犯罪帮助链条,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网络不是黑灰产业的容身之地。科学治理网络黑灰产业,既要注重立法配置,不断严密规制黑灰产业犯罪的刑事法网,又要兼顾司法统筹。在司法逻辑上,应当坚守“治源头、断链条”的基本理念,及时有效斩断上游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以遏制网络犯罪不断蔓延发展的态势。最终,严密的刑事法网与完善的司法体系形成合力,使网络产业回归合法化、规范化的轨道。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