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治
9 2/9 1 2 3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律师”规定 促进中西部法律援助工作
· 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协同联动机制建设
· 加快交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步伐
· 对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补充充实加强对医师管理的规定
· 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取得“四个阶段性成效”
· 紧紧围绕大局加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法治支撑
· 技术赋能助力未成年人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医师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补充充实加强对医师管理的规定

( 2021-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 记者蒲晓磊 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李锐委员说,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事、薪酬、职称等规定和第三款对于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享受的优惠待遇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便于执行。
  刘修文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并规定了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等政策措施,这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会起到较好的作用,但是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目前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差距较大的现实情况下,只有出台更有针对性的倾斜政策,才能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县乡流动。
  杜小光委员说,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条规定对充分发挥执业医师的主观能动性、挖掘执业医师潜力、实现一专多能的服务扩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纵观草案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的所有条款,均未对增加执业范围的相关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作出原则界定,建议在第四章对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等内容作出规定。
  张勇委员说,实践中有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医师执业行为缺乏有效规范,影响了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有的医师违法执业,侵害患者权益。草案二审稿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管理的规定比较少,建议补充充实。同时,也要强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