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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针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程序等内容,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性侵案件的未成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草案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涉家庭暴力等案件中,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修改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暴力或者性侵案件受害人等特定群体;……”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建议将受到严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威胁等情形纳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张苏军委员说,由于律师法等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创设新的律师种类缺乏必要依据,所以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草案一审稿中“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规定,但简单删除以后会造成一个问题——急需法律援助的中西部地区出现了空档。要知道,仅在2020年,全国5500余名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就办案7万余件,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律师资源匮乏的现状。事实上,司法部想在下一步修改律师法时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写入律师法,但是修改律师法还没有排上审议日程,中间有一个空档,为解决这个实际问题,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增加第三款,“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参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法律援助法是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在起草之前我们进行了大量调研,了解到我国西部地区现在还有近百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个别县甚至连一名律师都没有,有个别通过降低规格而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因不能到发达地区从业,必须留在本地,但其又开办不了律师事务所,所以不得不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他们从事的工作中有一项,就是向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把这些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条款取消的话,那这些人就无法开展工作了。”徐显明委员认为,删去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规定,不利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中西部、在法律资源缺乏的地区开展,建议恢复。 鲜铁可委员注意到,关于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程序,草案二审稿没有保留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相关表述。对此,建议遵循国际惯例,采纳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普遍要求保留经济困难证明的意见,在立法中明确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如实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个人诚信承诺”。究其原因在于,相对于提交证明材料的他证方式,公民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是一种自证方式,考虑到我国公民诚信制度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因此现阶段尚不是全面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质性核查的最佳时机。同时,考虑到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平均一两个人的状态,立法全面取消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后行政核查的成本增大,会出现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现象。而且,2019年,司法部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中已经保留了经济困难证明。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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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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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律师”规定促进中西部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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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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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针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程序等内容,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性侵案件的未成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草案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涉家庭暴力等案件中,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修改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暴力或者性侵案件受害人等特定群体;……”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建议将受到严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威胁等情形纳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张苏军委员说,由于律师法等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创设新的律师种类缺乏必要依据,所以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草案一审稿中“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规定,但简单删除以后会造成一个问题——急需法律援助的中西部地区出现了空档。要知道,仅在2020年,全国5500余名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就办案7万余件,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律师资源匮乏的现状。事实上,司法部想在下一步修改律师法时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写入律师法,但是修改律师法还没有排上审议日程,中间有一个空档,为解决这个实际问题,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增加第三款,“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参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法律援助法是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在起草之前我们进行了大量调研,了解到我国西部地区现在还有近百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个别县甚至连一名律师都没有,有个别通过降低规格而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因不能到发达地区从业,必须留在本地,但其又开办不了律师事务所,所以不得不依托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他们从事的工作中有一项,就是向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把这些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条款取消的话,那这些人就无法开展工作了。”徐显明委员认为,删去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规定,不利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中西部、在法律资源缺乏的地区开展,建议恢复。 鲜铁可委员注意到,关于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程序,草案二审稿没有保留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相关表述。对此,建议遵循国际惯例,采纳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普遍要求保留经济困难证明的意见,在立法中明确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如实说明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个人诚信承诺”。究其原因在于,相对于提交证明材料的他证方式,公民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是一种自证方式,考虑到我国公民诚信制度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因此现阶段尚不是全面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质性核查的最佳时机。同时,考虑到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平均一两个人的状态,立法全面取消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后行政核查的成本增大,会出现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现象。而且,2019年,司法部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中已经保留了经济困难证明。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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