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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府院联动助力破产企业重整高效推进
· 亟待建立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
· 应建立破产保障金制度解决企业“无产可破”问题

府院联动助力破产企业重整高效推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吉林、山西检查侧记

( 2021-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6月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检查并座谈。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文/图

  5月31日至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吉林省和山西省开展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
  6天时间里,检查组先后赴长春市、太原市、大同市,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法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对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郝明金强调,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促进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治宣传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当前不少市场主体对破产还存在认识偏差和排斥心理,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作用认识不够。”执法检查期间,执法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武多次提出要深入学习企业破产法、宣传普及好企业破产法,这将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助于推动企业破产法的贯彻落实。
  吉林省副省长李伟对此深有体会,在作工作汇报时指出,很多企业还是比较抵触谈及破产问题,认为破产就宣告了企业的“死亡”,对企业破产缺乏正确认识。对此,吉林省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对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企业活动,及时安排企业破产法等普法培训,提高行政部门、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的理解。同时,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破产兼并重组、大项目法律风险等法律法规问题,以专题讲座形式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授课,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吉林省还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吉林日报手机报“普法掌中宝”,及时推送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预警等方面的法律常识,建立“风险防控”微信群。
  山西省则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企业破产法纳入年度省级部门普法责任清单,从普法主体、内容、形式、对象等方面进行明确,推动各相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利用国家宪法日等重要宣传节点,采取普法讲座、旁听庭审、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各方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营造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副省长王一新介绍说,通过普法教育,市场主体在遭遇竞争失败时逐渐懂得用企业破产法来实现规范退出或者重生。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分别为23件、257件、130件和273件,破产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此次执法检查组选择的吉林省和山西省都是国家老工业基地,近年来也审理过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破产案件。
  郝明金指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法院多部门有效协同配合。
  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省在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组建于1994年的吉林森工集团,是吉林省重点企业。近年来,由于投资失误、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集团面临破产重整。
  重整过程中,吉林省高院和长春市中院响应府院联动机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接,健全完善企业资产保全、信用修复等制度机制。通过规范管理人工作、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将森工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等举措,依法公平、有序、高效审理,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
  “加强政府与法院的工作联动,有利于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李伟介绍说,2010年1月9日,吉林省政府和省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建立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破产府院协调机制等11项具体制度。目前,全省各级政府与法院均建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在工作协同上,建立了“1+N”工作机制,“1”指省政府和省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N”是省法院分别与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厅、税务局等部门,针对推进企业破产办理工作,联合出台的意见或通知,“点对点”建立联动机制。
  “对于一些债务规模大、受众影响广的破产案件,需要政府积极发挥在职工安置、招募引进投资人、信用修复等方面的作用。”王一新认为,形成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有利于稳妥解决企业破产难题,促进社会稳定。
  永泰能源破产重整案就是山西省府院联动的典型案例。
  2020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晋中中院仅历时97天便审结该案,是目前审理千亿级资产规模上市公司重整案用时最短的案件。
  永泰能源破产重整案成功审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府院联动的推动。副省长对重整提出了十条指导意见,晋中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市委书记、市长任“双组长”的重整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公司破产重整实施方案,统筹部署重整工作。市委领导多次主持重整协调推进会,解决重整中遇到的资产处置、子公司协议重组等难题。
  各地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给执法检查组留下了深刻印象。郝明金强调,要加强政府与法院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清算,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推进依法化解债务,主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大风险,筑牢发展的安全基础。
  尽管各地在府院联动机制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但当前企业破产法中对相关工作并没有明确规定。李伟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将这一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探索管理人选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的重要操作者,也是破产程序中利益矛盾冲突的交集点,对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从此次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将管理人队伍建设作为做好破产工作、完善破产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管理人制度建设上进行了诸多探索。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管理人的水平差异、公平竞争等因素,法院大多会采用轮候、竞争、当事人协商、摇号等方式确定管理人。
  为应对各中院管理人制度建设情况不平衡、部分地区管理人数量过少等问题,吉林省高院于今年3月23日印发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确立了建立全省统一破产管理人名册、以工作业绩为入册和考评标准、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随机与轮候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原则。
  “新的规定是否打破了管理人的地域限制?”执法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熊群力问道。
  “在省内打破了管理人的地域限制。”吉林省高院民二庭庭长付丽介绍说,新规将入选名册的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使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办理难度相适配。明确一级机构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各中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二、三级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
  在管理人制度建设上,山西省也在不断推进。2018年,山西省高院主持编制了山西省破产管理人名册。目前,晋城市、太原市、山西省忻州市均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
  晋城中院还提出了“三个1+1联合模式”,即本地加外地联合、律师事务所加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一件有产可破案件加一件无产可破案件联合的模式。这种管理人联合模式有利于为破产工作提供综合、全面、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实现优劣互补。
  尽管各地管理人队伍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反映,仍存在管理人业务能力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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