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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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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首届民法典高峰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 紧急避险与危险驾驶罪
· 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基本特征
·

金晶就请求权基础思维谈——
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
· 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
· 应从量刑建议精准化转向规范化
· 应从防止技术调查措施被滥用出发

张吉喜就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谈——
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

( 2021-06-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吉喜在《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刑事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的文章中指出:
  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两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不仅存在放任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不规范适用的情况。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只有改革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才能够化解风险、规范司法适用。不限制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是国外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普遍模式。我国应当将“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作为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同时有必要丰富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在住院治疗之外,增加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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