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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金晶在《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请求权基础思维: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的文章中指出: 请求权基础思维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植根于规范类型学说和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理论甄别、规范识别和避免评价矛盾的体系价值。无论是“局限于争议解决”“实体程序错位”,还是“理论沦为素材”“丧失整体思维”,甚至是“技术禁锢想象”,针对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种种批评与所谓“风险”,皆非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真正风险。其中真正的风险是学理实践的误解、曲解乃至偏见。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发挥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功能,帮助民法规范类型建构、内在体系发展、个案解决与类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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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就请求权基础思维谈—— 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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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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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金晶在《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请求权基础思维: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的文章中指出: 请求权基础思维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植根于规范类型学说和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理论甄别、规范识别和避免评价矛盾的体系价值。无论是“局限于争议解决”“实体程序错位”,还是“理论沦为素材”“丧失整体思维”,甚至是“技术禁锢想象”,针对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种种批评与所谓“风险”,皆非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真正风险。其中真正的风险是学理实践的误解、曲解乃至偏见。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发挥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功能,帮助民法规范类型建构、内在体系发展、个案解决与类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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