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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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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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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政研究“雷经天”溯源人民司法
· 第三期“大法官论道”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几个问题在法大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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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第三期“大法官论道”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几个问题在法大举行

(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5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举办第三期“大法官论道”——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几个问题,对民法典中担保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制定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了深入探讨,旨在为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法律硕士学院党委书记韩文生等与会,许身健主持。
  马怀德指出,法硕学院举办的“大法官论道”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法大重要讲话,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把优质的实践教学资源引入高校的重要探索,是政法学子得天独厚的学习机会,论坛的与谈专家阵容也十分强大,相信对于法大师生是一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精神大餐,学校师生一定会受益良多。
  刘贵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担保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赵旭东,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保玉、王毓莹,李曙光等先后谈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赵旭东围绕讲座的主题就公司对外担保的一系列问题交流了自己的见解。他赞同刘贵祥综合运用合同法及公司法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分析的思路,将其解读为既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在该条款规定下,法定代表人越权,继而影响担保效力,然后根据相对人的善意和恶意确定不同情况下的效力,而善意与否按刘贵祥所说以当事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为标准是完全允当的。赵旭东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公司本身无过错的角度发表了否定的看法,与刘贵祥探讨。
  刘保玉随后也提出了自己对担保制度相关疑难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既要考虑学理性,还要考虑司法实践的连续性与可操作性。以公司担保为例,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由最初的无须审查决议,到《九民纪要》中对于公司决议要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再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公司决议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无须决议的限缩、上市公司“无决议,无担保”规则的确立,都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反思与总结,相信随着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担保问题的规定会更加完善。王毓莹简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以及《九民纪要》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李曙光在交流中充分肯定了司法在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并赞扬了包括刘贵祥在内的法官群体在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间的联系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在交流环节,在场师生积极向刘贵祥提问,进行交流和互动。刘贵祥针对师生提出的借新还旧情况下旧抵押权人能不能保留顺位利益等问题,给出了精彩的解答。
  许身健总结时指出,举办“大法官论道”旨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他说,法律职业是长期习得的艺术,而非一种技术,做好职业工作要用心、用情,大法官是法律职业的标杆。大法官让我们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形象,对他们应当表示尊敬,法律职业应当学习、体会、传扬大法官的经验及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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