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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张静杰

  中国古代监察督核机制是由一整套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网络组织来保证实行的。为使监察督核能够收到实际效果,历代统治者采取了检核簿册、举劾案章、连坐告密、遣吏巡行、牵制监督、密查侦缉、密奏传呈等方法,具体介绍以下四种:
一、检核簿册法
  检核簿册法是进行监察的常规方法。古代各级政府部门在年终时汇集各种政务情况,制成簿册,逐级呈报审查,上级核对簿书,以此鉴定下级是否完成规定的任务。出于同等目的,监察人员也经常到各级政府部门去“督促文书”,在检核簿册过程中,除了检核文书中的错谬和失误之处以外,对于公文运转是否符合期限和程式,内容是否有弄虚作假等,都要进行监察。检核簿册是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的“令”“格”“式”等法规进行的,有严格的工作程序。
  如明代规定检核簿册,一定要按照过、通照、迟、失错、埋没五等处置。如果出现“文案不立,日月颠倒”,则要“推究治罪”。对公文簿册进行检核,驳正违失,可以减少失误,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清查积弊和督促官吏的工作,其积极作用明显。但古代检核簿册,必然要将当时起主导作用的宗法意识和官僚政治的内容放在重要位置。
二、举劾案章法
  监察人员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朝章礼法的人和事,称之为“案章”;对违法乱纪的人进行弹劾,称之为“举劾”。举劾有一定的仪式和程序,可以当朝进行面劾,也可以用书面奏劾。官员接受弹劾以后,则要暂时离开自己的职任以避嫌等候君主的批示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被弹劾的官员有申辩的权利,有时还允许与弹劾人员在朝廷或官厅进行对质辩争,使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人员之间构成相互监督的关系。
  然而,监察人员拥有举劾权,不管被举劾人员的辩争是否能够胜诉,都必须先要离任受讯,是否能够官复原职则成为未知,故此,各级官吏对监察人员都存在一种畏惧心理。
三、连坐告密法
  连坐告密是在商鞅变法以后长期实行的制度,告密的范围包括逃避赋税兵役、非议君主吏师、私藏诗书和“盗贼”等项,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与此同时,上至公卿、下至什伍,都必须实行连坐,这样的做法经常被统治者贯彻到监察制度当中。
  连坐与告密相结合往往使用十分残酷的手段,但取得的效果却是短暂的,必然会带来极坏的后果。匿名告密的盛行,不但使全国臣民战栗自危,而且还给奸恶小人诬陷良善带来可乘之机,破坏社会的稳定。
四、遣吏巡行法
  遣吏巡行就是派遣使臣出去,代表君主“巡”,对地方实施监察的方法是由君主直接操作的监察手段,也是监察职能深入全国各地的表现。遣吏巡行在一定时期内曾经起到过澄清吏治,加强统治的效用。然而,因为所遣之吏拥有权力过大,又缺乏制约的机制,所以许多遣吏依恃特权而肆行威福,揽权蔑法,甚至贪赃索贿,有意制造冤狱。
  有鉴于遣吏巡行的诸多弊端,滋长了对派遣官员的不信任,有些君主便改为委派自己的亲信宦官或幸臣充当耳目爪牙,直接插手监察事务,包括对监察系统的检察。但这种做法,不过是以弊除弊,其弊更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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