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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获刑

( 2021-05-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曾志远为帮助企业虚增营业成本,偷逃税收,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发票3000余万元。近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虚开发票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虚开发票罪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8月,徐某、项某、陶某商定利用在资溪县城经商的彭某的关系,在资溪县设立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其后,4人在资溪县注册了江西金某莱有限公司、江西金某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约定平分所得利润。
  2018年10月至12月,陶某、彭某安排人员从资溪县税务局领取6家公司十万元版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387份,并交由徐某、项某带往南昌市虚开发票。徐某在南昌找到蒋某(另案处理)后,将领取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每份400元至5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另案处理)。蒋某通过王某、鄢某等人的介绍,联系到需要发票的陈某、易某等人。2018年12月,徐某、项某通过蒋某将6家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至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等10余家受票公司。
  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87份,价税合计3808万余元,税款合计110万余元。其中,有效发票共计340份,价税合计3334万余元,税款合计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项某、陶某、彭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王某、鄢某、黄某、聂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陈某、易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综合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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