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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库完江·沙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黄先海:本院受理原告杨青春诉被告你、严明娟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现原告杨青春不服(2020)云0921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你作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云0921民初884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若提出答辩意见,可直接交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学荣:本院受理原告李林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艳春: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王春付:本院受理原告李茂花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念:本院受理原告李枝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斌:本院受理原告罗朝翠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史泽云:本院受理原告普凤兰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周仙: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鹏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杜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杨菊翠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勐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杨祖奇:本院受理原告杨祖秀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树美: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儒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孙念:本院受理周世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公开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7月2日9时30分在息烽县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376号 上海瓯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12526175U):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镇星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37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陆福寿:我院受理原告龙跃林,杨文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2632民初2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1号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100 000.00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公职人员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 7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619号 张远华、刘燕: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远华、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 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未付清则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远华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嘉禾园个体户小区A3-3幢4-1号的住房[产权证号:城区字第B0004648号,遂国用(2005)第3809号,建筑面积146.5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980元,由被告张远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910号 薛容、陈长贵: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容、陈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 99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从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未付清则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薛容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中路128号曙光大厦5-9-1号的住房[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3596号,遂国用(2011)第04651号,建筑面积112.7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陈长贵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 435元,由被告薛容、陈长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919号 陈灿: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灿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2 716.03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陈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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