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沈阳凯奇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与你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了《联建协议》,双方就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54号“中宇花园”住宅项目达成联合开发建设的约定。鉴于你司一直未履行《联建协议》约定的义务。我司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我司现正式通知你司,自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尽快与我司联系,否则我司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解除2000年4月28日与我司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建设中宇花园的《联建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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