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0)浙0603破4号之一
  2021年3月18日,本院根据浙江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浙江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浙江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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