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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豫0402民初4490号
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4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向银:本院受理原告文瑶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文瑶瑶诉请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华晓雪:原告袁小姣与被告华晓雪、徐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82民初1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华晓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袁小姣借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华晓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锦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王兴才:本院受理原告宋淑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华玉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960000011349474) 58024.2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汤美华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995250027844) 21325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孙艺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80043953965)50032. 4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孙磊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923006318879) 14126.79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沈仕禹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1198971421079) 43023.09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冉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9134102179278) 36992.6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屈杰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00180031626042) 49910.0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骆礼杰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961100000657512) 10106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罗建伟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000066016907870) 15043.95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陆元红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910699034045547) 35366.0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刘学容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571381014315117) 19197.6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刘晓亮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910763789112) 18683.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2374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王才兵、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与被告王才兵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才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72 405.68元,并以本金172 405.6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才兵追偿;四、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有权对被告王才兵购买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以东、朝阳路以南的鼎盛国际CBD项目金座公寓写字楼、商业第2层3号商业用房(他项权证号为:X遂房预船山区字第07507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748元,公告费人民币768元,合计4 514元,由被告王才兵、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7号
陈代友: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洪与被告陈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陈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 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 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2、被告陈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3、驳回原告杨小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 320元,由被告陈代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822号
陈卫彬(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村三十三组39号,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1207763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360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5日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224号
胡桂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花建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2249号
顾峰(身份证号码:321085198006145215,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车站路2号2幢301室):本院受理原告艾志光诉你与杨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孙亚兵:本院受理(2020)浙0482民初4269号原告嘉兴市港区绿洲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皖0323民初803号
李姗姗:本院受理张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恒要求被告李姗姗偿还原告张恒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30时在安徽省固镇县刘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0)苏1283民初7298号
钱钊:本院受理原告泰兴市金田水泵厂与被告钱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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