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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安利峰、徐州欧力德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富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利峰、徐州欧力德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1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安利峰、徐州欧力德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富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东台市富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原告东台市富斌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安利峰、徐州欧力德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满平: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富安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满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东台市富安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满平于2017年11月1日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型、被告周满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富安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复垦费63000元(被告周满平在原告东台市富安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50000元复垦保证金中扣除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后,剩余38075元可直接先行扣减)案件受理费1375元,鉴定费950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11925元,由被告周满平负担(直接从被告周满平在原告东台市富安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50000元复垦保证金中扣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钱武平: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1965号原告陆从林与被告蔡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武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中航金鹰翼船制造有限公司、颜飞、陈庆华: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811号原告曹利华、陈茜红与被告江苏中航金鹰翼船制造有限公司、颜飞、陈庆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吕迎春:本院受理原告吴荫州与被告吕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京江: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839号原告倪凤珍与被告赵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夏罗珍: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486号原告薛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峰、于海艳: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515号原告丁进东与被告周峰、于海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中航金鹰翼船制造有限公司、颜飞、陈庆华: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811号原告曹利华、陈茜红与被告江苏中航金鹰翼船制造有限公司、颜飞、陈庆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大秋、成爱英:原告成荣才与孙大秋、成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凯立德润滑油有限公司、陈益平、汤东方、王美琴、丹阳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扬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德喜与被执行人江苏凯立德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吴德喜向本院申请追加陈益平、汤东方、王美琴、丹阳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扬饲料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98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追加陈益平、汤东方、王美琴、丹阳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扬饲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81民初51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2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锦上添花酒业有限公司、臧涵、王世君:本院(2021)苏1112民初751号受理原告丹阳市新东亚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锦上添花酒业有限公司、丁琛、臧涵、丁友岗、王世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省锦上添花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6198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丁琛、臧涵、丁友岗、王世君向原告清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每人323960元及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自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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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苏格卢卡进出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2021)锦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浦江苏格卢卡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锦州九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69936元及利息16313.86元,合计186249.86元,如逾期给付按法律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用9286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锦州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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