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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法院助力川江船务获新生

( 2021-03-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近日,几十名债权人来到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船务)。与5年前上门讨债不同,这次,他们是来审议公司持股平台章程,选举董事、监事。
  川江船务是长江中上游干线集装箱航运业中规模最大、从业人数最多的大型民营企业。2015年6月,受航运市场波动及经营过程中负债过重等因素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负债率高达402%。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15年9月7日南岸区法院受理川江船务重整案,到2020年3月23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川江船务历时近5年涅槃重生,公司不仅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800多名职工的生计,也最大化保障了150多家债权人的权益,实现企业存续、职工安定、债权清偿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负债16亿元申请重整

  2015年9月2日,债权人以川江船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庆五中院同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指定南岸法院审理此案。
  南岸法院经综合判断认为,川江船务破产重整涉及职工、债权人、股东等社会问题,鉴于公司仍有挽救价值,批准其继续经营。
  经资产清理和债务清算,川江船务资产总额89122万元,资产评估值41279万元,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时,共收到154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总金额达164681.9万元。
  2016年1月,南岸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大部分债权人表示,重整计划草案需要进一步讨论和修订。此后,南岸法院根据川江船务实际情况,依靠南岸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积极帮扶川江船务拓展业务。经过4年协商,最终修订完善重整计划草案,使之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
  2019年12月,南岸法院恢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债权人提出,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完成,希望给予补充表决期限。南岸法院征求意见后,决定补充给予1个月表决期。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南岸法院延长表决和计票期至2020年3月20日。
  2020年3月18日,管理人向南岸法院报告,重整计划草案获绝大多数债权人支持。3月23日,南岸法院裁定批准川江船务重整计划并终止川江船务重整程序。

司法助企恢复运营

  此案承办人、南岸法院法官罗阳清告诉记者,重整前,川江船务已被20多家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应收账款被依法冻结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受案第二天,南岸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和三级法院指导协调制度,两天内解除对川江船务的财产保全措施,累计收回应收账款4696万余元,使公司生产经营迅速步入正轨。
  由于股东缺位,完全依靠川江船务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存在监管漏洞,容易发生安全生产风险和资金使用风险。因此,案件受理当天,南岸法院即商讨川江船务临时监管制度。
  “临时监管制度确定川江船务常务副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主体,法院全面接管企业印章、印鉴,制定严格用章、用印程序,确保企业资金使用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罗阳清说。
  如何平衡三方关系,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期间面临的难题。
  南岸法院在征求债权人、管理人和川江船务管理层意见基础上,制定破产重整期间职权分工方案,受到债权人一致好评。
  截至破产受理之日,川江船务拖欠职工工资2863万元,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保企业正常运转、保职工队伍稳定、保安全生产秩序的指示精神,南岸法院将解决职工欠薪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罗阳清介绍说,南岸法院向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代表建议先行清偿职工债权,以切实有效保障广大职工生存和企业平稳运转。根据三方联席会议机制,多方同意优先拨付欠付职工工资。很快,破产重整受理之前欠付的职工工资支付到位。
  起初,合作企业担心川江船务重整前景,不敢轻易恢复业务往来。为消除他们的疑虑,南岸法院广泛宣传共益债务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机制,告知各合作伙伴,即使川江船务重整失败也会将商务合同履行完毕。川江船务加大保险投入,尽可能提升对合作伙伴的权益保障力度。
  与此同时,南岸法院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听取各合作企业对川江船务经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上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通过一系列精准帮扶司法措施的实施,川江船务经营下滑局面得到有效遏制,各合作企业陆续恢复合作关系。

府院联动强力保障

  “川江船务重整成功,关键在于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法院积极应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重庆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韦忠语说,在中国特有的社会环境下,破产法的实施离不开政府大力支持,“府院联动”机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破产法实施的强力保障。
  “南岸法院严格遵守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所实施的监管措施和司法手段,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健全具有借鉴意义,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参照价值。”韦忠语说。
  在罗阳清看来,要以市场化为前提,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才能合法、有效地推进重整工作。
  “川江船务重整没有向地方党委、政府要特殊政策,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完全依靠企业生产自救走出困境、完全依靠市场化方式实现新生的重整案件。”南岸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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