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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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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于形成“行政+司法”保护合力 ◆ 强化考核促河段检察官履职尽责 ◆ 多元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公益保护 ◆ 充分发挥外脑优势弥补监督短板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大量违建鱼塘被拆除整改,恢复湿地1700多亩,周边水域重新成为白天鹅越冬的栖息地……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正在逐步恢复。 这得益于河南省检察机关首倡的“河长+检察长”制——在河长制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改善的江河治理新模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自民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河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制作用,有效办理了三门峡市某公司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修建鱼塘、楼房案,啃下这块多年悬而未决的“硬骨头”。最终,涉事公司与当地政府共同拆除违建鱼塘79个、违建楼房3000多平方米,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应。 当河长遇上检察长,碧水清波迎来“检察蓝”,将会产生怎样的“化学反应”?在2021年世界水日前夕,记者深入河南、安徽、重庆、江西等地检察机关,探访“河长+检察长”制的亮点及成效。
检察履职新方向新课题
2018年年底,河南省检察院敏锐把握水利部开展河湖“四乱”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契机,着眼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主动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沟通对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动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河长办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河南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通力协作,推动黄河流域九省区一批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有效解决,“河长+检察长”制由此而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服务大局的新方向、新课题。 李自民将“河长+检察长”制概括为:在总河长统一领导下,检察长立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的工作定位,以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总河长及河长破解河湖治理难题为主要目标,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协作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游强认为,“河长+检察长”制使河段检察官与河长、河警长一起成为河库管理保护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保护合力。 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常盛看来,河长与检察长协同发力,能够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助推河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推进河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因地制宜推进综合治理
为在更高层面上推进机制改革、扩大机制效应,河南省检察院抓住河南省委深改委征求年度改革事项意见的契机,与省河长办共同建议将“河长+检察长”制纳入重大改革事项。 2020年9月,《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正式印发,由主要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两家协作,转变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集中管辖等相关配套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河长+检察长’制在全省推开后,我们从之前的公益诉讼监督为主,拓展为全面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李自民告诉记者,随后建立的行政执法和检察办案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机制、联合专项整治机制等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调查协作难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大足区则通过细化完善“河长+检察长”制,精耕“河段检察官”品牌,形成多元化监督、综合化治理、法治化服务新模式。 游强告诉记者,河段检察官负责责任河段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通过与生态环境、水利等11个部门共同签订污染防治攻坚协作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动办案等7项协作机制。 在着力整合检察资源、为河段检察官充分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大足区强化绩效考核,倒逼河段检察官履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保护,实现多元化监督,推进综合治理。 其他省市纷纷跟进。江西萍乡市县两级同步落实“河长+检察长”制;安徽滁州检察机关精准实施“23456”工程,推动“河长+检察长”制落地落实。广西、四川、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也开启“河长+检察长”制探索,“检察蓝”的身影与河长逐渐交相辉映。
执法司法合力成效显著
近日,滁州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在沙河集水库周边排查时发现,某公司将未经处置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饮用水源,造成下游水体严重污染。 调查核实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现场检测、立案处理,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有力确保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河长+检察长’制的有效运行,解决了一批历时久、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黄河生态‘老大难’问题。”李自民介绍说,2019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共受理黄河流域公益诉讼问题线索938件,立案565件,“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收效明显。 在大足区,河段检察官截至目前共联合河长、河警长开展巡河巡岸91次,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3件,推动治理受污染水源地近9800亩,整治入河排污口235处……兑现了“还大足人民一河清水、两岸青山”的庄重承诺。 新制度的推行不会总是一帆风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吴雄伟认为,推行“河长+检察长”制过程中,仍存在办案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性极强,检察机关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游强告诉记者,为此,大足区检察院与高校建立检校合作项目,聘请十多名专业人士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通过“河段检察官+专业人士”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外脑优势,弥补了公益诉讼监督短板。 面对困难与阻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破解方法,确保制度落地落实。 不久前,河南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入选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意味着这一探索得到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肯定。 “随着‘检察蓝’的持续加入,检察机关将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碧水清波也将焕发出无限生机。”李自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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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检察长”有力守护碧水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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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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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于形成“行政+司法”保护合力 ◆ 强化考核促河段检察官履职尽责 ◆ 多元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公益保护 ◆ 充分发挥外脑优势弥补监督短板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大量违建鱼塘被拆除整改,恢复湿地1700多亩,周边水域重新成为白天鹅越冬的栖息地……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正在逐步恢复。 这得益于河南省检察机关首倡的“河长+检察长”制——在河长制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改善的江河治理新模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自民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河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制作用,有效办理了三门峡市某公司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修建鱼塘、楼房案,啃下这块多年悬而未决的“硬骨头”。最终,涉事公司与当地政府共同拆除违建鱼塘79个、违建楼房3000多平方米,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应。 当河长遇上检察长,碧水清波迎来“检察蓝”,将会产生怎样的“化学反应”?在2021年世界水日前夕,记者深入河南、安徽、重庆、江西等地检察机关,探访“河长+检察长”制的亮点及成效。
检察履职新方向新课题
2018年年底,河南省检察院敏锐把握水利部开展河湖“四乱”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契机,着眼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主动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沟通对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动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河长办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河南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通力协作,推动黄河流域九省区一批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有效解决,“河长+检察长”制由此而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服务大局的新方向、新课题。 李自民将“河长+检察长”制概括为:在总河长统一领导下,检察长立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的工作定位,以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总河长及河长破解河湖治理难题为主要目标,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协作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游强认为,“河长+检察长”制使河段检察官与河长、河警长一起成为河库管理保护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保护合力。 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常盛看来,河长与检察长协同发力,能够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助推河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推进河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因地制宜推进综合治理
为在更高层面上推进机制改革、扩大机制效应,河南省检察院抓住河南省委深改委征求年度改革事项意见的契机,与省河长办共同建议将“河长+检察长”制纳入重大改革事项。 2020年9月,《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改革方案》正式印发,由主要是检察机关与河长办两家协作,转变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全体成员单位全面协作,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集中管辖等相关配套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河长+检察长’制在全省推开后,我们从之前的公益诉讼监督为主,拓展为全面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李自民告诉记者,随后建立的行政执法和检察办案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机制、联合专项整治机制等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调查协作难等突出问题。 重庆市大足区则通过细化完善“河长+检察长”制,精耕“河段检察官”品牌,形成多元化监督、综合化治理、法治化服务新模式。 游强告诉记者,河段检察官负责责任河段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通过与生态环境、水利等11个部门共同签订污染防治攻坚协作意见,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动办案等7项协作机制。 在着力整合检察资源、为河段检察官充分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大足区强化绩效考核,倒逼河段检察官履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保护,实现多元化监督,推进综合治理。 其他省市纷纷跟进。江西萍乡市县两级同步落实“河长+检察长”制;安徽滁州检察机关精准实施“23456”工程,推动“河长+检察长”制落地落实。广西、四川、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也开启“河长+检察长”制探索,“检察蓝”的身影与河长逐渐交相辉映。
执法司法合力成效显著
近日,滁州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在沙河集水库周边排查时发现,某公司将未经处置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饮用水源,造成下游水体严重污染。 调查核实后,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现场检测、立案处理,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有力确保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河长+检察长’制的有效运行,解决了一批历时久、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黄河生态‘老大难’问题。”李自民介绍说,2019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共受理黄河流域公益诉讼问题线索938件,立案565件,“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收效明显。 在大足区,河段检察官截至目前共联合河长、河警长开展巡河巡岸91次,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3件,推动治理受污染水源地近9800亩,整治入河排污口235处……兑现了“还大足人民一河清水、两岸青山”的庄重承诺。 新制度的推行不会总是一帆风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吴雄伟认为,推行“河长+检察长”制过程中,仍存在办案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性极强,检察机关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游强告诉记者,为此,大足区检察院与高校建立检校合作项目,聘请十多名专业人士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通过“河段检察官+专业人士”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外脑优势,弥补了公益诉讼监督短板。 面对困难与阻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破解方法,确保制度落地落实。 不久前,河南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入选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意味着这一探索得到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肯定。 “随着‘检察蓝’的持续加入,检察机关将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法治力量,碧水清波也将焕发出无限生机。”李自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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