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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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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打造政企共建共治共享生命共同体格局
· 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内涵
· 夯实商业保险作为其基础架构
· 适用民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 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有其限度
· 在理论实践两个维度备受争议

刘少军就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谈——
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有其限度

( 2021-03-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刘少军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的文章中指出:
  从域外经验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强制企业完善合规体系、及时弥补损失、稳定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域外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不仅在法经济学上具有理论可能,而且从当前的法治发展成果看,也具备制度可能和实践可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有其限度,即采用狭义不起诉的一元制模式,以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为前提,适用对象严格限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且只有在认定单位犯罪事实的证据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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