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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看司法·司法办案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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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胡检察官,新年好!”一看是检察官胡金凤的来电,杭峰秒接。2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胡金凤对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 杭峰是湖北一家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某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某的关照下,企业经营顺风顺水。7年间,杭峰先后送给刘某现金2.2万元、5万元,“借款”30万元,刘某帮其拿下移民安置点工程,承接辖区农田水利项目等。 2019年4月18日,沙洋县监察委员会将杭峰涉嫌行贿一案移送沙洋县检察院。杭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胡金凤说,考虑到杭峰犯罪情节较轻,为避免因羁押使企业失管失控,沙洋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在值班律师到场见证下,杭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缩短诉讼周期、确保杭峰尽快投入经营管理,胡金凤等人加班审查,同时委托屈家岭管理区司法局对杭峰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司法局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回复,沙洋县检察院建议对杭峰适用缓刑。 2019年5月8日,沙洋县检察院以杭峰构成行贿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沙洋县检察院建议对杭峰处以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当年6月,杭峰被沙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介绍,2018年12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鄂检发[2016]4号)作出修改,推出“新鄂检十条”。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贯彻落实‘新鄂检十条’,根据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性质、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慎用逮捕、起诉职能,最大限度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沙洋县检察院检察长赵龙说。 “目前企业发展良好,与同类企业相比处于中上水平。”杭峰向胡金凤介绍企业最新情况。 在落实“新鄂检十条”过程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涉企诉讼活动的监督,针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去年监督立案182件、撤案122件。来湖北投资的民企负责人王龙免受牢狱之苦,得益于此。 2017年7月,在参与鄂州市某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王龙与公司两名员工代表不同公司参与投标,最终王龙公司中标。2020年7月,警方以王龙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王龙主动投案。两天后,王龙被刑事拘留。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龙为承接项目恶意串通他人利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使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其公司为采购服务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但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方式,因而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湖北省检察院统计显示,去年,湖北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人员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捕率、不诉率相比总体刑事犯罪分别高2.35%、6.03%。 “全省检察机关去年还对无需继续羁押的民企负责人及时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效防止了‘办理一件案子、拖垮一个企业’,为湖北疫后重振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暖色调’。”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莉说。 (文中涉案民营企业家均为化名)
2020年 湖北检察机关 ● 对涉罪企业人员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于总体刑事犯罪2.35、6.03个百分点 ●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涉罪企业人员依法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49人 ● 主动走访企业2200多家,为复工复产送上“法治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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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鄂检十条”为办民企涉刑案增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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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前看司法·司法办案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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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志月
“胡检察官,新年好!”一看是检察官胡金凤的来电,杭峰秒接。2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胡金凤对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 杭峰是湖北一家工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某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某的关照下,企业经营顺风顺水。7年间,杭峰先后送给刘某现金2.2万元、5万元,“借款”30万元,刘某帮其拿下移民安置点工程,承接辖区农田水利项目等。 2019年4月18日,沙洋县监察委员会将杭峰涉嫌行贿一案移送沙洋县检察院。杭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胡金凤说,考虑到杭峰犯罪情节较轻,为避免因羁押使企业失管失控,沙洋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在值班律师到场见证下,杭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缩短诉讼周期、确保杭峰尽快投入经营管理,胡金凤等人加班审查,同时委托屈家岭管理区司法局对杭峰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司法局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回复,沙洋县检察院建议对杭峰适用缓刑。 2019年5月8日,沙洋县检察院以杭峰构成行贿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沙洋县检察院建议对杭峰处以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当年6月,杭峰被沙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介绍,2018年12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鄂检发[2016]4号)作出修改,推出“新鄂检十条”。 “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贯彻落实‘新鄂检十条’,根据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性质、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慎用逮捕、起诉职能,最大限度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沙洋县检察院检察长赵龙说。 “目前企业发展良好,与同类企业相比处于中上水平。”杭峰向胡金凤介绍企业最新情况。 在落实“新鄂检十条”过程中,湖北省检察机关加强对涉企诉讼活动的监督,针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去年监督立案182件、撤案122件。来湖北投资的民企负责人王龙免受牢狱之苦,得益于此。 2017年7月,在参与鄂州市某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王龙与公司两名员工代表不同公司参与投标,最终王龙公司中标。2020年7月,警方以王龙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王龙主动投案。两天后,王龙被刑事拘留。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龙为承接项目恶意串通他人利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使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其公司为采购服务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但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方式,因而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湖北省检察院统计显示,去年,湖北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人员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捕率、不诉率相比总体刑事犯罪分别高2.35%、6.03%。 “全省检察机关去年还对无需继续羁押的民企负责人及时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效防止了‘办理一件案子、拖垮一个企业’,为湖北疫后重振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暖色调’。”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莉说。 (文中涉案民营企业家均为化名)
2020年 湖北检察机关 ● 对涉罪企业人员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于总体刑事犯罪2.35、6.03个百分点 ●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涉罪企业人员依法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49人 ● 主动走访企业2200多家,为复工复产送上“法治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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